Tag: 信用证

国际结算的多种主要方式介绍

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支付方式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进出口商,即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在传统的国际结算体系中,存在三种主要的支付方式:汇款、托收以及信用证

1. 汇款

汇款主要包括电汇、票汇和信汇三种方式,而现今最常使用的无疑是电汇和票汇。电汇以其迅速的速度受到青睐,特别是对于需要快速收款的场景,它能有效加速资金周转;此外,电汇也是目前国际结算中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电汇,又称电传汇款(Telegraphic Transfer,T/T),是指汇出行依据进口商的申请,通过电报或电传方式,委托国外的汇入行向出口商支付款项。这种支付方式对出口商而言,其最大优势在于收款速度极快。同时,电汇还可进一步细分为汇入汇款和汇出汇款两类。

(1)汇入汇款

汇入汇款是指代理行或海外联行受客户委托,将资金汇入国内银行,并指示该银行将该笔资金解付给指定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其业务流程如图所示。

汇入汇款的业务流程详解

汇入汇款,这一结算方式由代理行或海外联行受客户委托,将资金汇入国内银行,并指示该银行将资金解付给指定收款人。其业务流程如图所示,涉及多个环节,确保资金安全、迅速到账。

收款人选择汇入汇款的优势

费用经济:汇入汇款相较于其他结算方式费用更低,有助于收款人节约财务成本。

2. 适用性强:汇入汇款适用于多种场景,操作简便,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适宜采用汇入汇款的情形

高资金周转需求:对于需要快速资金周转或控制财务费用的收款人,汇入汇款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3. 非贸易和资本项下结算:在非贸易和资本项下的结算中,汇款方式常被采用,而汇入汇款正是其中之一。

接下来,我们将介绍另一种重要的汇款方式——汇出汇款。

汇款人选择汇出汇款的益处

接下来,我们将探讨另一种重要的汇款方式——进口代收。

最宜选择进口代收方式的情形

进口商选择进口代收的好处

接下来,我们将探讨另一种重要的汇款方式——出口托收。

宜选择出口托收的情形

出口商选择出口托收的好处

4. 信用证

信用证,作为一种不可撤销的安排,体现了开证行对相符交单的承付承诺。这种安排分为进口信用证和出口信用证两种类型。

(1)进口信用证

进口信用证是银行应国内进口商的请求,向国外出口商作出的付款保证。一旦出口商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将承担付款责任。其流程可参考相关图表。

进口信用证的流程详解

银行在进口信用证业务中的角色与职责

适宜选择进口信用证的情况

进口商选择进口信用证的好处

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的注意事项

在选择出口信用证时,通常有以下情形会适用:当出口商对进口商的资信情况不了解或存在疑虑时,可以通过对方银行提供额外承诺来降低风险;或者,当出口商需要向本地银行申请打包贷款,为准备出口货物进行资金融通时,出口信用证也是一种合适的选择。

对于出口商而言,选择出口信用证的好处显而易见。首先,风险较低。开证行的银行信用取代了进口商的商业信用,为出口商提供了有条件付款承诺,降低了收款风险。其次,主动性高。只要保证单据质量,出口商即可取得开证行的付款承诺,而单据质量完全可控。此外,费用转嫁也是一大优势,因为开立信用证等银行费用通常由进口商承担。

当然,信用证虽然是一种银行信用,但并非无风险。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时,需注意防范国别地区风险、开证行资信风险、信用证条款风险以及诈骗和一些不可抗力等潜在风险。同时,应遵循UCP600和ISBP745等国际惯例,确保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以保证安全收汇。在审单环节,出口商需提交全套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和正本信用证,以符合银行的要求。

另外,撤证问题也需关注。若出口商希望撤证,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全套信用证正本,以便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境外汇款申请书范文第4篇

境外汇款申请书范文第4篇

关键词:进口付汇核销;外国政府贷款;问题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2.05.39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5-93-03

一、进口付汇核销概述

1、进口付汇核销的定义

进口付汇核销是以付汇的金额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货物进口到国内或有其他证明抵冲付汇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

2、进口付汇核销的主体

一般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进口单位和付汇银行。

3、进口付汇核销的报审流程

(1)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管理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的时候,须提交进口付汇核销单(相关改革规定出台后,目前核销已无需提交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果核销单付汇原因出填写的是“正常付汇”,进口单位可不提供该单据)、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结汇水单及收账通知单和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及文件。

(2)进口付汇备案手续: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想外汇管理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提交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开征申请书、进口付汇/托收通知单及复印件(银行出具)电汇通知书(如结算方式为汇款的情况下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及其复印件、结汇水单,收账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预付款保函、进口付汇备案表和在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及文件。

4、进口付汇核销的意义

(1)银行审单的局限性:由于银行在付汇的过程中往往只能审核商业单据的表面真实性,无法真正做到核实进口货物到货的可靠性和有效性。正是由于这种局限性,给一些不法企业利用造假单据欺骗银行、付汇不到货、将汇出的进口货款再以出口货款的名义汇回等方式躲避外汇监管部门的监管,换取违法的利益收入。

(2)进口单位的利益驱使:而作为进口单位,在巨大的外汇利益驱使下,更容易出现逃汇和套汇现象,所以依靠进口单位的自觉性来规避上述问题是更不切合实际的。

(3)外汇管理局在进口付汇核销过程中所能起到的作用:外汇管理局虽然不是付汇和到货核查的直接执行和管理部门,但通过进口付汇核销这种手段,通过要求进口单位和银行提交相应的进口付汇核销所需单据,并对上述单据的有效核查,可以规范进口企业按照正常的业务操作渠道办理贸易进口,使付汇和到货一一对应,保证每一笔贸易进口付汇的贸易真实性。同时,作为外汇的主管和监督部门,外汇管理局被赋予了很大的监管和裁度权利,比如若企业付汇后不能及时办理核销,外汇管理局可能会暂停其直接到银行办理进口付汇的权利,这样的企业每一笔付汇,无论采用何种付汇方式,都要先由外汇局审核,凭外汇局核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才能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也就是说企业必须严格根据国家对进口付汇的相关规定,逐笔单据的进行核销,使得外汇管理局的监管渗透到进口付汇的每个项目中去,才能更好的发展自身业务,否则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得不偿失。

二、外国政府贷款中的进口付汇核销

1、外国政府贷款的涵义

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一国政府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具有一定赠与性质的优惠贷款。它具有政府间开发援助或部分赠与的性质,在国际统计上又叫双边贷款,与多边贷款共同组成官方信贷。其资金来源一般分两部分,为软贷款和出口信贷。软贷款部分多为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出口信贷部分为信贷金融资金。双边政府贷款是政府之间的信贷关系,由两国政府机构或政府机构出面谈判,签署政府协议,确定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外币债务。这是对于外国政府贷款的一般定义,在财政部的官方文件中,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等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是我国引进外资的重要方式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外货政府贷款的流程

(1)外国政府贷款的立项概述:财政部与外国政府签署总的框架政府协议,多为规定一年或多年期的总贷款金额、方式、支持贷款范围、还款期等等,根据上述原则性条款,地方财政根据当地项目单位就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立项申请和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偿还能力和配套资金等审查情况向财政部提交使用贷款申请。得到财政部审批后,项目单位还要确定一家由财政认可的国内转贷银行,签署转贷协议,作为未来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中直接与外国银行联络、以贷款对外支付和项目完成后还本付息的媒介。这样项目单位才能正常的进入项目招标和采购的环节。而贷款国政府与我国财政部签署了总的框架协议后,往往也是通过指定一家当地银行作为未来与中国转贷银行取得联络和付款给项目卖方等工作的媒介(北欧投资银行贷款除外,此贷款是财政部直接与北欧投资银行签署金融协议)。国内的转贷银行和外国银行选定后,两家银行间签署逐个项目的贷款协议,约定未来项目资金往来、单据往来等等具体事项。

(2)外国政府贷款的对外支付环节:在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采购设备的项目执行过程中,其付款方式是很特别的和与众不同的,根源于它是一种贷款,又是外国政府给予的贷款,正是由于这样特殊的资金来源,外国政府贷款的外汇资金并不真实的进入我国境内,也更不可能直接划拨到项目单位的账户上面,而是由外国银行直接付款给项目的卖方。而外国政府贷款除了大大的支持了我国利用贷款地区和行业的发展和进步,同时也是贷款国向我国推广其国内厂商的一种有效途径。这是因为大多数外国政府贷款的限定条件中都会要求贷款必须用于采购贷款国国内厂商生产制造的设备或者采购的设备成分至少要50%以上有贷款国国内成分。另外,鉴于外国政府贷款是一种外债,是一种担保性很高的贷款类别,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按不同的还款责任可划分为三类:一类项目是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的项目;二类项目是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三类项目是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转贷机构作为对外最终还款人的项目。在此类项目中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既不作为债务人也不提供还款保证。而实际上一类和二类项目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审批中的最多见的,三类项目很少见,也很难被审批通过。因此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中的对外支付一半采取见单付款的方式,也就是说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支付环节,大多数情况下是这样的:

①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合同由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中约定了逐笔支付金额、时间、方式和所需提交的单据等信息;

②上述采购合同将同时报送给财政部、国内转贷行、外国政府及其银行;

③一旦到达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时点和满足支付条件时,合同卖方(多为国外供应商)向外国银行(多为国外供应商所在国的本国银行)提交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所需单据;

④外国银行根据前述贷款协议及银行间的相关工作流程,将合同卖方提交的付款单据转交国内转贷行;

⑤国内转贷行根据前述的转贷协议和此项目采购合同规定,审核上述单据后将其连同银行出具的进口付汇/托收通知单等材料交给项目单位确认;

⑥项目单位确认支付并向国内转贷行提交其要求的相关支付材料后,国内转贷行以银行间认可的联系手段通知外国银行就该笔单据指向的款项给予合同卖方付款;

⑦外国银行据此向合同卖方付款,将款项直接汇入合同卖方账户;

(3)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进口付汇核销:如上文所述,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对外支付不能称之为标准意义上的付汇,但是对于进口付汇核销这个程序而言,三个主体方都是以“已经付汇”的状态来执行的。

如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要进行进口付汇核销,要求提交银行出具的进口付汇核销单以及进口货物报关单,进行外汇和到货的对应核查。虽然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已经不再使用以往的一式三联的进口付汇核销单,而以银行的付款/承兑通知书替代,但是核销仍是有其必要性的。在较为特殊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中,进口付汇核销并没有减少一丝一毫的监管作用和规避逃汇、套汇的作用。

如进口付汇核销过程中的关键单据――进口付汇核销单,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中是有国内转贷行在对外支付指令作出后出具给项目单位的,即使上述作为都是在外汇并未进入到国内转贷行账户,转贷行只是和接收指令的前提下。

如项目单位被要求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支付发生且货物进口完成得到报关单后,进行进口付汇核销的申报工作。作为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单位,其在整个项目执行过程中账户上并未收到外国政府贷款款项,也未像普通付汇项目进行购汇向境外付款,但是项目单位却实际收到了进口货物,且在项目完成后要通过国内转贷行完成还本付息的工作。因此对于项目单位来说,“进口付汇”是形同于实际发生了的,且根据外汇管理局的规定进行进口付汇核销,也有效的抑制了某些项目单位想通过外国政府贷款这种途径,在没有进口设备的情况下,将贷款支付给所谓的合同卖方,合同卖方再通过其他方式将钱汇入境内给项目单位。同时应该提到的是,对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除通过外汇管理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以外,鉴于其外债的特别之处,财政部和地方财政也是进行实时监控,使贷款款项真正用于立项报批时的合同设备,使得外国政府贷款的利用真正的起到了项目之初利国利民的巨大作用。

三、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进口付汇核销中出现的问题

1、时间跨度过长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合同执行期一般较长,自采购合同生效后到合同权利义务全部完成一般要耗时1~3年不等,若其中出现任何问题,合同执行期还要相应延长。而项目下付款是穿插在合同执行全过程中的,也就是说合同执行期长,付款的时间跨度相应就长,也就极有可能出现若要办理相应付款的进口付汇核销的所需时间跨度就很长。但外汇管理局就进口付汇核销的时间要求是十分严格的,不可能无限制的拉长核销申报的时间,因此往往会由于二者的矛盾之处,出现外汇管理局因为项目单位办理进口付汇核销的不及时,而暂停项目单位在此之后的所有向转贷行发出的对外付款指令,使得项目不得已中止。

对于此类问题,项目单位应据实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当地外汇管理局分局提交备案或者说明材料,以便外汇管理局能够第一时间了解到延时核销的实际情况和原因,并给予项目单位对下一步工作的指导。

2、进口付汇核销与还本付息的冲突

境外汇款申请书范文第5篇

关键词:大宗商品;商业银行;信用证;风险

大宗商品(Bulk Stock)通常指可进入流通领域,但非零售环节,具有商品属性,用于工农业生产及消费使用的大批量买卖的物质商品,主要包括原油、有色金属、钢铁、农产品、铁矿石、煤炭等。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货物贸易国,在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上 ,大宗商品贸易往往有别于一般商品,大都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由于国内进口贸易商主要通过商业银行开展大宗商品国际贸易的信用证结算业务,导致我国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风险的扩大。因此,进一步分析大宗商品进口贸易项下的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及风险防范,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一、大宗商品贸易信用证付款的主要特点

(一)合同标的金额大

大宗商品主要包括能源商品、基础原材料和农副产品三大类,基本上属于初级产品,社会的需求量比较大。一般而言,大宗商品贸易合同涉及的标的金额都比较大,合同金额换算人民币多在千万元以上,且资金交易密集,在较短的时间内需要循环开证。因此,但凡开展大宗商品贸易,对进口商的流动性资金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在自有流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进口商对银行贸易融资支持的依赖度较高,往往通过借助银行信用,提高资金杠杆率,以信用证结算方式实现资金融通,降低经营成本。

(二)付款履约期限长

大宗商品主要为初级产品的特点,决定了大宗商品贸易合同的履约期限一般都比较长,少则1―2年,多则2年以上,为了延长付款时间,最大限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口贸易商多采用开立即期信用证并续作进口押汇的方式,一方面解决付款资金上的融通,同时缓解了自身履约期限上的压力,续作进口押汇的做法实际上等同于在开立信用证的基础上,变相延长了贸易商的对外付款时间。

(三)交易价格波动大

大宗商品基本上能够反映一国的经济运行以及对外贸易现状,在世界经济跌宕起伏、金融危机余波未了的大背景下,大宗商品价格的波动已成为常态,原油、铁矿石等涉及一国经济安全的国家战略商品,其价格走势不仅仅受市场因素的影响,与政治因素也密切相联,价格波动剧烈。特别是2014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供需不平衡、全球经济增长乏力、美元升值预期的影响,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出现断崖式下跌,原油、铁矿石、煤炭、基本金属等主要业务品种价格跌幅都在30%左右,直接导致银行信用证业务面临较大的风险。

(四)尉萏蹩罱衔复杂

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大宗商品贸易中被广泛使用,基于贸易背景的特殊性,大宗商品贸易项下的信用证在单证操作、单据条款和不符点提示方面常常与众不同,导致实务中争议不断。例如,受益人在交单后货物价格突然暴涨,开证行是否可以按申请人指示强行付款从而买下单据呢?再如,大宗商品贸易中经常会遇到超标减价和租船提单的问题,凡此种种,常常有别于普通商品贸易项下的信用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规定,信用证结算的特点是,银行只负责单据的审核,不介入信用证所对应的贸易合同,且不受贸易合同的约束。因此,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信用证的付款条件时,应尽量采用单据化方式;开证行在受理开证申请时,应仔细审核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对于无法单据化的条款和条件,应严格禁止,以避免卷入贸易纠纷。

二、大宗商品进口贸易项下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分析

(一)大宗商品价格剧烈波动引发的违约风险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最大优势是借助第三方银行的信用,既能保证出口商如期收到货款,又能保证进口商如期收到代表货权的全套单据。然而,当大宗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出现剧烈波动时,有可能会导致贸易商改变选择。例如,当大宗商品的价格出现大幅下跌时,如果进口商利润得不到保证,进口商就有可能选择违约的方式,不再支付货款,导致银行出现垫款;如果企业要求开证行对“单证一致”的单据无理拒付,就会产生纠纷,开证行也会被卷入基础合同的纠纷中。

(二)进口商支付能力下降引发的支付风险

大宗商品贸易供求量大,资金交易密集,进口商对银行信贷资金支持的依赖度很高。当进口商流动资金短缺时,通常会选择续作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的方式,由开证行用押汇款先行对外付款,开证行根据与进口商之间的进口押汇协议放单给进口商,进口商便可凭单提货,以货款回笼资金偿还到期押汇及利息。从资金流动性方面看,如果到期进口商的资金链出现问题,无法按时归还开证行的到期押汇款项,开证行的进口押汇就将面临风险。我国的进口贸易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多数处于弱势地位,没有定价权,大宗商品价格受国外操纵。特别是2014年下半年以来,大宗商品价格出现断崖式下跌,部分商品价格最深跌幅超过30%,一般而言,大宗商品的进货与出货时间间隔较长,一旦价格下跌,就会陷入“高买低卖”的局面,如果没有对价格进行有效对冲,就会导致企业经营亏损,直接影响企业的偿债能力。

(三)通过不合理约期套取银行信用的风险

通常的情况是,进口贸易商通过开立即期信用证并续作进口押汇的方式,将自身的实际付款期限一再拉长,但进口货物的周转期限并未出现变化,在这个过程中,进口贸易商利用货物销售回款与融资期限之间的时间差,套取银行的信贷资金。举例来说,假定贸易融资期限为6个月,货物运输及销售回款周期为3个月,这样1笔业务做下来,企业就可以获得大概3个月时间的“短期融资”,如果一年之中企业采用相同的模式循环做4笔次贸易,所沉淀下来的资金就相当于获得了一笔1年期的中短期融资;换句话说,如果企业在一年中的贸易额为4个亿,那么就相当于从银行套取1亿元的信贷资金;如果长期反复重复操作,实际上就等于从银行获得了“长期贷款”。在这种模式中,如果企业货物周转速度越快、贸易融资期限越长、贸易量越大,企业套取资金的规模就越大;连续、重复进行大规模的交易,企业套取的银行资金就能够形成“资金池”,并用于对外投资,由此也就会使商业银行聚积更大的信贷风险。

(四)通过虚假贸易背景骗取银行信用的风险

虚假贸易背景是指在货物的所有权并未发生实质转移的情况下,而相关的货物单据在贸易商的几家关联公司之间不停循环倒手,表面上看好像是有贸易行为,但实质上货物只是在“空转”,具有较大的欺骗性。通过这种贸易模式,一笔原本发生在境内外两家公司之间的直接贸易,通过境外第三方中介(多数情况下为关联公司)进行转易,达到贸易融资目的;当信用证到期后,进口商通过再开具另一张信用证进口同样规格商品的方式,反复循环操作达到将短期融资转为长期融资的目的。例如,A、B公司签订贸易合同后,随即A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B公司在收到信用证后向甲公司出具仓单,真实贸易情况下甲公司收到仓单应该去海关提货出售,但在虚假贸易情况下,A公司直接将仓单出售给境外C公司获取境外美元,然后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用于国内投资,而C公司折价将仓单卖回B公司,至此一个贸易循环完成。A、B、C三家公司之间可利用该套单据开启另外一个贸易循环。这个模式可以反复多次,而货物在保税区一直未动,也就是说利用这一批货物,企业实际贸易规模可以是货物价值的数倍,甚至十几倍。正常贸易和虚假贸易项下信用证融资流程分别如下图所示。

(五)信用证项下理财产品创新所引发的套利风险

市场上的套利模式主要有汇差、利差、汇差利差三种模式。伴随着我国金融创新的加速,商业银行推出了诸如远期售汇、利率或货币掉期、期权等一系列金融衍生产品,进口贸易商常常以信用证为载体,通过即期和远期汇率的差别、人民币利率与外币利率的差别,进行套汇、套利活动,最大限度提高资金收益。例如,当人民币利率与美元利率相差较大时,进口贸易商可以通过在国内开立信用证,并由关联公司以该信用证在境外进行美元融资,兑换成人民币后在国内投资,赚取跨境利差;有的还将资金挪作他用,炒房、炒矿、炒期货、放高利贷,如果出现巨额亏损或无法回笼,客户资金流就会断裂。又如,在人民币汇率单边升值的大背景下,进口贸易商用人民币换汇美元归还借款,以获得货币升值收益。根据高盛的测算数据,2014年1季度我国以套利套汇为目的的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余额超过1100 亿元,其中:进口铜的80%被变相用于套利套汇,涉及金额约460亿元,占进口铜总金额的42%;铁矿石约35%用被变相用于套利套汇,涉及金额约300 亿元,占进口铁矿石总金额的27%。倘若大宗商品价格不会出现大幅下跌,境内外存在较大的套利空间、人民币汇率单边升值的趋势没有改变,进口贸易商套汇套利的模式就不会对银行信用构成风险,但是一旦上述条件出现逆转,大宗商品价格出现深幅下跌,境内外的利差日趋收窄,人民币汇率进入贬值通道,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双边大幅波动时,上述套利模式就极易出现风险,并最终将风险转嫁给银行。

三、加强风险防范的对策与措施

(一)加强大宗商品市场行情的风险研判

针对国际大宗商品市场价格的波动,商业银行应建立自己的专业分析团队,提高对市场行情的研判分析能力,通过分析市场利率、汇率波动以及大宗商品价格走势,深入研究各项变化对贸易融资业务带来的影响。在具体操作方面,商业银行应设立每日盯市制度,业务部门可按业务品种分别设立大宗商品信息台账,及时记录大宗商品价格变动数据,做到动态监测大宗商品每日行情;在银行内部推广风险控制的标准化模式,通过对不同商品种类客户的业务流程和风险特征进行分类、研究、归纳,进一步完善专业化的风险控制模式;商业银行应根据市场的波动变化幅度,适时采取提高保证金比例、降低贸易商融资额度等主动退出的风险管控措施,切实做到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全面推动业务快速健康发展。

(二)改进管理环节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信息不对称作为一个信息经济学概念,对商业银行本轮大宗商品贸易融资风险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信息不对称是长期制约银行风险管控水平的瓶颈。针对民营企业财务报表数据普遍虚高的问题,商业银行可通过搜集企业缴税、员工工资发放、水电费缴费信息,对融资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做一个大致的判断;当地银行同业应建立联席机制,定期互通信息,协调行动,对于重大事项要及时通报,充分共享客户资源;进一步完善人行征信系统的服务功能,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既是一个信息载体,又是一个服务平台,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家商业银行借助这个平台可以查询客户他行的信用状况,人民银行可以在系统现有功能的基础上,扩大查的内容,例如行业风险信息报告、企业重大风险预警事项等,进一步提高系统的信息辐射范围;大力推动银团贷款的模式,通过开展银团贷款,银行内部不同分支机构或者各家商业银行之间,可以互通企业信息,同时利用信贷市场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提高客户信息的采集质量,降低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贷风险。

(三)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

商业银行应按照银监会要求的“了解你的客户”和“尽职调查”原则,准确分析客户融资目的、还款来源和还款能力;厘清客户贸易项下货物流、资金流、单据流的流转方式和管理模式,了解客户真实的贸易方式、履约能力和上下游交易对手情况;掌握客户在他行授用信的总体情况,定期分析客户国际贸易融资累计用信余额与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经营能力和销售收入的匹配情况,判断是否存在伪造贸易背景循环套利的情形,防止出现因过度授信和用信而导致“垒大户”现象;监控资金账户变动情况是否具有明确的贸易背景作为支撑,贸易项下货款是否按照销售进度正常回笼;查验单据真实性和唯一性,合理排除存在客户利用同一单据重复融资的情形;查验库存的货物种类和数量与已办理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匹配情况,是否存在收货后长期不生产或销售的情形;通过贷前调查、贷后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等手段交叉印证贸易背景真实性。

(四)合理约定贸易融资期限与融资金额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期限应与贸易合同项下履约期限、应收/应付账款结算期限和货物销售回款周期或生产加工周期、服务提供周期相匹配,并符合正常贸易周期(包括货物生产、在途、销售、货款回笼等环节)。商业银行应按照银监会提出的“了解你的客户业务”原则,根据贸易融资“自偿性”特点,设计合理的融资方案;要根据贸易的实际周期和融资需求,合理确定融资金额、融资比例、融资期限以及相关业务单据,为客户提供与其贸易方式、销售期限、还款能力相适应的融资产品,使融资需求与真实货物贸易相吻合,融资期限与货款回笼时间相匹配,不得随意延长融资期限,防止出现企业将贷款资金挪作他用、短贷长用的风险。

(五)加强贸易履约情况监管

商业银行应重点关注贸易过程和贸易双方的履约情况,加强对货物流、单据流和资金流的跟踪监控。货物流方面,重点关注货物状态和流转进度,关注境外出口商的履约情况,收货后应跟踪货物的境内销售或加工进度;单据流方面,重点关注单据流转进度、单据之间的转换以及单据上承载的信息一致性等方面,关注进口单据对货权控制的有效性、到港后验货报关情况以及进口单据的收单情况;资金流方面,重点关注客户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关注货款的回笼进度是否与结算周期相匹配,能否及时偿还本笔业务项下的融资或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