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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迎来一揽子便利化政策

9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包括三方面内容: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和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近年来,国家外汇局按照系统集成、稳妥有序的思路持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在充分调研了解银行、企业、跨境融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等外汇业务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通知》,不断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助力吸引和利用外资,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允许FDI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

聚焦深化外商直接投资(FDI)外汇管理改革,李斌介绍,《通知》有四项安排:

一是取消FDI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FDI企业前需要汇入前期费用的,可直接开立相关账户并汇入资金。

二是取消FDI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FDI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相关资金可直接划转至相关账户。此项政策前期已在部分省市试点,运行良好,现推广至全国实施。

三是允许FDI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明确FDI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可以在境内进行再投资。

四是便利非企业科研机构吸引利用外资。明确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参照FDI企业办理相关登记和汇兑手续。此为前期在部分省市实施的“科汇通”试点,现推广至全国。

针对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的具体举措,李斌说:一方面,扩大科创类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将全国范围内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将部分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提高至等值2000万美元。另一方面,简化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签约登记管理要求,不再要求相关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

李斌称,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将带来三大便利。

首先,缩减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

记者了解到,现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中,包括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该项政策是在房地产市场过热背景下,各部门先后出台一系列针对房地产企业和行业的调控政策之一。国家外汇局从防范“热钱”投机炒作角度,配合出台了“非房地产企业的资本金、外债等资金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措施,为房地产市场阶段性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国内房地产市场形势已发生变化,房地产行业相关宏观调控措施已优化调整。基于此,相关外汇管理措施有必要加以优化调整,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助力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对于本次政策调整,李斌解释道。

其次,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允许银行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提升企业便利化业务体验,助力优化外资来华投资兴业环境。

最后,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将在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施的港澳居民购房结汇支付便利推广至全国。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记者 常佩琦)

1996年10期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王淑敏答记者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以下称《办法》)?

答: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目标,是要实现人民币的可兑换,使人民币成为完全可兑换货币。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国从1994年初就开始有步骤地对外汇体制进行深层次的改革。具体说,就是要通过三个步骤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兑换:第一步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下有条件可兑换;第二步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下可兑换;第三步逐步放开资本项目,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兑换。通过1994年的改革实践,我国已顺利地完成了外汇体制改革的第一步目标,成功地实现了人民币在经常项下有条件的可兑换,下一步改革要实现的目标是在2000年前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下可兑换,成为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八条款成员国。目前我国距离人民币在经常项下可兑换的目标差距已不大,主要是居民因私出境用汇兑换标准还较低,外商投资企业还没完全纳入结售汇体系,以及个别非贸易非经营性项目的汇兑还有少量限制。因此提高居民因私用汇兑换标准是实现我国人民币在经常项下可兑换目标的重要措施。《办法》不仅大大提高了居民因私用汇的兑换标准,而且还增加了因私用汇兑换的范围。《办法》的实施,推动和促进了外汇体制改革进程,加快了人民币在经常项下可兑换的改革步伐。

问:《办法》对境内居民因私用汇和过去规定相比,有什么不同?

答:《办法》将在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实施以前居民因私出境兑换外汇仍适用1994年3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的有关规定》,《办法》与《规定》相比,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不同:一是提高了兑换标准。原来的《规定》到澳门探亲只可兑换2d美元,到香港控亲只可兑换40美元,到其他地区或国家探亲只可兑换60美元;而《办法》对到香港和澳门探亲将兑换外汇的标准提高到500美元,到其他地区或国家探亲提高到l000美元。其他因私活动,如出国定居、自费留学、自费朝觐、境外邮购药品等的兑换标准都作了适当的提高。这一新的兑换标准,是在充分考虑了境内居民实际需要后制定的,基本能够满足因私合理用汇要求。二是扩大了因私用汇的兑换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境内居民到境外旅游或其他境外活动逐渐增多,《办法》根据这一实际情况,增加了出境旅游用汇和一些其他用汇,方便了境内居民的因私出境活动。

问:哪些人可以兑换外汇?

答:按照《办法》的规定,境内居民可以按照规定兑换外汇。境内居民包括: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定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后者主要是指侨居在中国的外国人(含无国籍人),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在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外国驻华商务机构和国外民间组织驻华机构工作的外国人及其家属,以及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机构工作的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问:境内居民的哪些因私活动可以兑换外汇?

答:因私活动主要是指:出境探亲、会亲、旅游、自费留学和自费朝觐;自费出境参加对方不提供旅途零用费的国际学术会议、作学术报告、被聘任教等;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会员费;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器具等特殊用汇;出境定居者的离退休金、离退职金、抚恤金,以及无工资收入者的定居费;其他经常项下的因私用汇。

问:因私兑换外汇的具体标准是多少?

答: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的具体标准根据因私活动的不同而有区别。

(一)出境探亲、会亲和出境旅游兑换外汇的标准是,去香港、澳门地区可兑换500美元的等值外汇;去香港、澳门地区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含台湾)可兑换l000美元等值的外汇。

(二)出境定居兑换外汇的标准是,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抚恤金可全部兑换外汇,其中离职金不足兑换1000美元的,可一次性兑换l000美元等值外汇;在境外定居后,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抚恤金每半年合并后,可全部兑换外汇汇出;无工资收入的境内居民可一次性兑换l000美元等值的外汇;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每人可按上述标准的一半兑换外汇。

(三)自费朝觐人员和自费留学人员出境时可一次性兑换l000美元等值外汇。

(四)其他需要兑换外汇标准: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作学术报告、被聘任教等,如邀请方不负担旅途零用费,去香港、澳门的,可兑换500美元等值外汇;去香港、澳门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含台湾)可兑换1000美元等值外汇;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按其学术团体规定标准兑换外汇汇出;从境外邮购药品、医疗用具等特殊用汇,可兑换500美元(含500美元)以内的等值外汇;出境定居后,如因生病或其他事故,其境内亲属最多可兑换500美元等值外汇汇出。对前述未列入的其他用汇,可直接到银行购买300美元以内(含300美元)的等值外汇。

问:对超过标准的因私用汇可否兑换?

答:对境内居民因私超过标准的用汇,可以由当事人向当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由当地外汇局审核后到银行兑换。

问:因私兑换外汇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对限额内的因私用汇,境内居民只要持《办法》规定的有关文件即可到银行办理兑换。例如出境探亲、会亲、定居、自费留学、朝觐、出境旅游的用汇,应当提供工作单位的证明文件、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和出境证明,自费留学人员还须提供学校录取通知书,定居须提供前往国家居住证等;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作学术报告、被聘任教,应当提供邀请函、电、工作单位证明及出境文件;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提供有关学术组织的证明文件;从境外邮购药品医疗器具,提供工作单位证明、居民所在地县或市级医院证明并附医生处方;对《办法》中未列入的经常项下的其他用汇,应当提供工作单位有关文件和有关证明。超过限额的因私用汇,境内居民应当向当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后,到银行办理兑换手续。

问:因私兑换外汇是否需要缴纳手续费?

答:我国各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率实行的是买卖价差制,买卖价格差即是银行的手续费、服务费。因此境内居民只需按照银行当天的外汇卖出价兑换外汇即可。

问:因私兑换外汇到哪家银行办理?

答:目前,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只授权中国银行一家办理。这主要是考虑中国银行是较早从事外汇业务的银行,在外汇业务操作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经过多年的发展,其在海外的分支机构和代理行不断增多,汇兑与结算相对方便和快速。另外,中国银行在国内的网点分布比较广,基本能够满足城乡居民的汇兑要求。因此,目前我们仍然将中国银行作为境内居民兑换外汇的唯一指定银行,这一方面可以依赖其多年经营外汇业务的经验和规范的业务操作,便利居民兑换外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随着外汇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的业务将逐步放开到其他银行。

问:因私兑换外汇是否需要外汇局审批?

答: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在限额标准内的,不需要外汇局审批,可以直接到中国银行办理。超过标准的,可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审核后再到中国银行办理外汇兑换手续。

问:境内居民外汇存款可否汇出境外?

答:这次我们在颁布《办法》的同时,也颁布了《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根据新的(规定》,境内居民外汇存款的汇出,依据其外汇存款账户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一)从外汇户中汇出。外汇户系指由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汇入外汇转存款户。境内居民的外汇户存款可以自由汇出境外,在汇出金额上没有限制。

(二)从外钞户中汇出。外钞户系指境内居民持有的外币现钞存款。境内居民的外钞户存款汇出境外时,不仅应当提供有关的文件,而且有金额的限制。如双程出入境或单程出境的境内居民须持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办理汇出;境内居民从境外购买药品、仪器、书刊或交纳自费留学的报名费、学费、生活费等情况下,须持发票、学校通知等证明文件办理汇出;对于境内居民的境外直系亲属发生重病、死亡、意外灾难等特殊情况,须持境外公证部门的有效证明,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证明,或病人所在医院的处方证明办理汇出。汇出金额在2000美元以内的,由存款银行审核;汇出金额超过2000美元,不超过5000美元的。由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审核;超过5000美元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问:《办法》实施后是否对外汇黑市活动有抑制作用?

答:对。外汇黑市的存在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利益驱动,炒汇人通过买卖价格差能够获取高利;二是有市场需求,如合理用汇正常途径无法满足,只好通过黑市解决。这次《办法》的制定是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不仅提高了居民因私用汇兑换的标准,也放宽了因私用汇兑换的范围。从制定的购汇标准量上看,基本上能够满足居民因私用汇的合理需求,对确实需要的超过标准的因私用汇也允许向外汇局申请,经审核后到银行购汇。这样从需求上切断了部分黑市需求源,从而有效地抑制了外汇黑市活动。

问:新的《办法》颁布后,原来的办法是否失效?

答:《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和《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的实施日期都是在今年的7月1日。因此,1994年3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居民因私出境兑换外汇的有关规定》和1985年3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居民外币存款汇出境外的审批规定》也将在今年7月1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