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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辰股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掉期等业务或业务的组合。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上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该业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应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允许开展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交易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计划的谨慎预测,对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外币金额年度累计不得超过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业务额度。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超出部分应按照上述审批权限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决策机构审议额度范围内审批外汇套期保值具体交易方案及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及文件等;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责任部门及职责:

、投融资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计划制定、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整理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和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框架方案;

2、国际营销中心、营销运营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协作部门。国际营销中心、营销运营中心负责向投融资部提供与未来外币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资金筹集及业务操作的配合。财务管理中心、国际营销中心、营销运营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业务协作责任人;

3、审计与风控管理中心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同时负责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投融资部根据国际营销中心、营销运营中心等相关部门提供的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及外汇市场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决定;

、投融资部综合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在公司决策机构审议额度范围内提出外汇套期保值具体交易方案,在报送董事长审批决定通过后实施;

3、在批准的期间和额度及方案内,投融资部协同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公司与合作银行进行交易;

、投融资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同时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与台账核对,若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审计与风控管理中心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及外汇衍生品业务相关的信息。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投融资部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交易金额、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在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投融资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由董事长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投融资部门应保证按照董事长的要求实施具体操作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管理层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本制度中所涉及的名词释义如下:

远期结售汇,是指约定未来某一时期或时间段内办理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和汇率,到期按照合约约定的要素办理结售汇的交易。

外汇掉期,是指同时约定两笔金额相同、方向相反、到期日不同的两种货币之间兑换的交易。外汇掉期包括人民币与外币掉期,外币与外币掉期。

外汇期权,是指购买方在支付期权费后,所获得的在未来约定日期或一定时间内,按照规定汇率买进或者卖出一定数量外汇资产的选择权。

利率掉期,也称利率互换,是指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约定数量的同种本金为基础,按不同参考利率计算并定期交换利息的交易。

利率期权,是指购买方在支付期权费后,所获得的在未来约定日期或一定时间内,按照规定利率买进或者卖出一定面额的利率工具的权利。

货币掉期,是指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交换约定数量两种货币的本金,同时定期交换两种货币利息的交易。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汇发〔2024〕1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

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一)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登记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银行应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填报完成后应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二)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企业注销名录,由外汇局按规定办理。

(三)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填报或变更业务时,应审核企业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并留存纸质或电子材料5年备查。

本条所称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不含凭交易电子信息为经营主体跨境货物贸易提供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的支付机构和银行;小微跨境电商企业是指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跨境电商企业。

二、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的,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非报关人”。

三、放宽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

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上述业务时,应确认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退汇业务类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四、优化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B、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时,若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列入B、C类企业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未出现新的列入B、C类企业情形,自列入B、C类企业之日起6个月后,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凭《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见附件2)为企业办理该业务。

五、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办理材料

整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中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有关条款,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的办理材料(见附件3)。

六、修订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文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所附《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分类结论告知书》、《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和《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核查通知书》同步修改(见附件4-6)。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

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

2.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3.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办理材料

4.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分类结论告知书

5.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风险提示函

6.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核查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