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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市场呈现较强韧性(权威发布)

国务院新闻办10月22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前三季度外汇收支数据情况。

“今年以来,我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加大宏观政策调控力度,国民经济总体平稳、稳中有进,跨境资金流动趋向均衡,外汇市场呈现了较强韧性,市场预期和交易总体理性有序。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红燕表示。

前三季度,在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方面,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2594亿美元,对外付款52566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28亿美元;在银行结售汇方面,结汇16762亿美元,售汇17975亿美元,结售汇逆差1213亿美元。

李红燕表示,前三季度,我国外汇收支状况主要呈现5个特点。一是跨境资金恢复净流入,二是结售汇趋向基本平衡,三是近期结汇率有序回升、售汇率稳中有降,企业结售汇意愿保持理性,四是外汇市场交易比较活跃,五是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经常账户是反映一个国家内外部经济是否平衡的重要指标。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937亿美元,与同期的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为1.1%,继续处于合理均衡区间。其中,货物贸易保持一定规模顺差,继续发挥了稳定跨境资金流动的基本盘作用;服务贸易逆差基本回归到疫情前水平。初步统计,第三季度经常账户顺差仍然保持在合理水平。

“近年来,我国发挥产业链供应链相对优势,对外贸易竞争力增强,并带动生产性服务业出口;同时依托国内大市场消费潜力,全球贸易伙伴充分共享我国发展机遇,推动我国进出口贸易平衡发展。展望未来,我国经常账户将延续规模扩大、基本平衡的发展态势,有助于维护国际收支和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司长贾宁说。

从资本项目看,近期跨境资本流动更趋均衡。李红燕表示,外资来华投资有所增加,外资投资境内债券延续稳定流入态势,前三季度累计净增持超过800亿美元;近期外资投资境内股票情况明显改善,外债变动保持平稳。我国境内主体对外投资有序开展,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均保持了稳步增长态势。

在汇率方面,李红燕表示,国家外汇管理局始终高度关注形势变化,外部环境中依然存在一些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外汇管理部门将持续监测评估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和主要发达经济体的货币政策动向,不断积累和总结应对经验,丰富政策工具箱,适时开展逆周期宏观审慎调节,切实维护外汇市场稳定运行。

《 人民日报 》( 2024年10月23日 02 版)

划重点!下半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这些方面重点发力

国家外汇管理局8月1日召开2025年下半年工作会议。针对下半年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表示,建立健全“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更加智慧”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支持外贸稳定发展,实施优化外贸新业态主体外汇资金结算、便利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等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一揽子政策。积极推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推动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便利科技型企业跨境融资等一揽子措施落地见效,在全国实施跨国公司资金池管理政策,开展绿色外债政策试点,优化完善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推动银行外汇展业改革扩面提质。深化外汇市场发展,继续完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因地制宜支持区域开放发展,积极支持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粤港澳大湾区等开展外汇管理创新。

防范化解外部冲击风险。加强外汇形势监测分析,强化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和预期引导,适时开展逆周期调节,维护外汇市场稳定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提升开放条件下的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强外汇管理法治建设。完善事中事后监管,运用科技手段提升监管效能,严厉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

完善中国特色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维护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

推进国际收支统计体系建设。制定《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七版)》实施方案。

全面提升外汇管理工作水平。加强政策出台前的评估论证和政策出台后的跟踪问效。深化“数字外管”“安全外管”建设,探索构建“智慧外管”。持续丰富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

(总台央视记者 赵曙光 董彬)

三部门就《外汇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人就《外汇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8月6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条例修订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调整金融法规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我国原《外汇管理条例》自1996年1月29日发布和1997年1月14日修订以来,对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外汇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上加以解决。一是,外汇管理改革日益深化,经常项目已实现完全可兑换,企业可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个人的外汇需求基本得到满足,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不断提高,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需要修订条例以巩固改革成果,并为下一步改革留出余地。二是,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发生根本性变化,由外汇短缺转为外汇储备增长过快,原条例重在管理外汇流出,需要修订条例以对外汇流入流出实施均衡、规范管理。三是,在我国经济日益国际化,国际资金流动加快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以有效防范风险,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外汇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国务院相关部门以及银行、企业等方面的意见,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现以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问:条例修订遵循了哪些主要原则?

答:一是坚持改革开放的方向,吸收近年来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外汇市场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等方面的改革成果,并为下一步改革预留政策空间。二是围绕宏观调控的重点,以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为目标,对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实施均衡、规范管理。三是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取消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机构与个人之间的差别待遇,按交易性质进行监管。四是按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内容、方式等规定,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约束。

问: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新条例对原条例作了全面修订。修改后的条例共54条,进一步便利了贸易投资活动,完善了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了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强化了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健全了外汇监管手段和措施,并相应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

一是对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实施均衡管理。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取消外汇收入强制调回境内的要求,允许外汇收入按照规定的条件、期限等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管理,要求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增加对外汇资金非法流入、非法结汇、违反结汇资金流向管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明确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金流入流出进行监督检查及具体管理职权和程序。

二是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调整外汇头寸管理方式,对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

三是强化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建立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健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完善外汇收支信息收集,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统计、分析与监测;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规定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四是健全外汇监管手段和措施。为保障外汇管理机关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增加规定了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管手段和措施,同时规定了外汇管理机关进行监督检查的程序。

问:条例对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总则第五条和第二章是对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主要规范。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大大简化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内容和程序。

条例规定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并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取消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强制结汇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按规定保留或者卖给金融机构;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按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为保证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条例要求办理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同时规定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通过核销、核注、非现场数据核对、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问:条例对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是如何规范的?

答: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规范主要集中在条例第三章,是条例修订的重点内容之一。

一是为拓宽资本流出渠道预留政策空间。简化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行政审批,增设境外主体在境内筹资、境内主体对境外证券投资和衍生产品交易、境内主体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等交易项目的管理原则。

二是改革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除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以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结汇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国家未规定需事前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原则上可以持规定的有效单证直接到金融机构办理,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在外汇支付前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三是加强流入资本的用途管理。要求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并授权外汇管理机关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问:条例对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有哪些规定?

答: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对于掌握外汇收支情况,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条例一方面在总则中明确要求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另一方面要求金融机构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并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按照条例的上述规定,外汇管理机关可以全方位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监测。同时,建立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监管信息通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