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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淄博分行:与淄博外汇管理部门联合举办座谈会提升涉外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水平

为引导涉外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提升汇率风险管理能力,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淄博市中心支局、中国银行淄博分行联合举办“优汇服务进万家——2023年新春座谈会”。本次会议特邀金融领域专家为进出口企业讲解宏观市场形势,分析人民币汇率走势,为进出口企业“把脉”送服务。

座谈会上,中国银行总行研究院副院长周景彤、中银证券全球首席经济学家管涛,通过视频会议分别作了宏观市场形势分析、人民币汇率走势分析及展望。两位专家详细分析中国经济和人民币汇率市场形势,对汇率风险中性管理进行解读。

随后,国家外汇管理局淄博市中心支局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同与会的进出口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面对面交流,以山东索利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代表的50家进出口企业,对当前企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和日常汇率风险管理问题进行现场咨询,市中心支局相关同志进行现场解答,同时向企业宣传外汇贸易便利化政策,中国银行淄博分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企业如何规避汇率风险献言建策,现场气氛热烈、互动频繁。

国家外汇管理局淄博市中心支局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表示,为推动全市汇率避险工作提质增效,市中心支局将立足长远,联合政府多部门、金融机构开展宣讲,引导帮助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意识,提高汇率风险管理水平。同时,持续组织金融机构开展管家式服务,“一企一策”量身定制避险方案,助力进出口企业稳健经营。

潘功胜:我国外汇管理改革事业70年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70年栉风沐雨,中华大地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历史性巨变。70年来,我国外汇管理工作始终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高效集约配置和使用外汇资源,为不同时期经济建设发展大局作出了重要贡献。改革开放以来,外汇管理部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在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同时,有效应对历次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外汇管理部门积极服务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一带一路”建设,在外汇管理持续开放和人民币汇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背景下,成功抵御跨境资本流动高强度风险冲击,在复杂严峻的形势下有效维护了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与新时代全面开放新格局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立足实际国情,高度集中的外汇管理体制有力地支持了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1949~1978年)

新中国成立后,经过三年国民经济恢复阶段,我国自1953年起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全面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这一时期我国外汇资源短缺,而国民经济建设用汇量很大,从而形成了外汇供不应求的局面。在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下,为将有限的外汇资源用于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外汇管理体制,这对保障外汇收支平衡、保持汇率稳定、服务国家对外政策和社会主义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实行外汇集中管理和统一经营。这一时期,外汇管理工作由对外贸易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负责并分口管理,外汇业务由中国银行统一经营。全国外汇由国家计划经济委员会综合平衡和统一分配使用,实行“统收统支、以收定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的方针。一切外汇收入必须售给国家,需用外汇按国家计划分配和批给。同时,实行“以收定支、以出定进”的国际收支平衡政策,依靠指令性计划和行政办法保持外汇收支平衡。

基本不举借外债。当时我国经济建设坚持“自力更生为主,争取外援为辅”的方针,仅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和“一五”计划期间,向前苏联借用了少量政府贷款,以支持基础性的工农业建设。1964年,我国提前偿还了对前苏联的全部贷款本息。在此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没有对外借款,也不允许外国来华直接投资。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由于国际关系的变化,我国利用外资逐步转向西方国家,主要形式是出口信贷和吸收国外存款。但总体来看,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很少。

人民币汇率保持相对稳定。1950年,随着全国经济恢复和财经统一,人民币开始实行统一的汇率,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外公布,主要作为计划核算的工具。从1953年起,随着国内物价趋于基本稳定,在西方国家实行固定汇率制的背景下,人民币汇率基本固定在1英镑兑6.893元人民币。1973年,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西方国家纷纷开始实行浮动汇率制,人民币汇率开始参照西方国家货币汇率的浮动情况,采用“一篮子货币”加权平均计算方法调整,以保持人民币汇率的相对稳定。

设立专门管理外汇的国家机关,计划管理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外汇管理模式初步形成(1979~1993年)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把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序幕也就此拉开。1979年3月13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正式成立,此后几经调整,形成了现行的外汇管理体制。

实行外汇留成制度。为了进一步支持涉外经济发展,1979年8月,国务院明确在国家集中管理、统一平衡、保证重点的基础上,实行贸易和非贸易外汇留成制度,适当留给创汇的地方、部门和企业一定比例的外汇额度,以满足发展生产、扩大业务所需的物资和技术出口。外汇留成制度将用汇与创汇挂钩,极大地调动了地方和企业的创汇积极性,贸易规模成倍增长,外汇收支由逆差转为顺差。外汇留成制度客观上导致了外汇额度的闲置和短缺。1980年,在北京、上海等地开办外汇调剂业务,允许企业通过银行按照国家定价有偿转让外汇留成额度。1985年,深圳成立全国首个外汇调剂中心。截至1993年末,全国共有108家外汇调剂中心,配置了80%的外汇资源,并形成了外汇调剂汇率与官方汇率并存的双重汇率制度

积极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改革开放初期,为弥补国内建设以及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所面临的资金不足,外汇管理部门配合国家政策,采取“宽进严出”政策,积极支持相关企业利用外资、合理利用境外贷款。1983年,允许“三资企业”开立外汇存款账户并自由提取外汇汇出,允许其部分产品和服务在境内以外币计价。1986年后,为解决外汇收支不平衡问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收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外汇调剂;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用所得人民币利润进行再投资,享受外汇投资待遇。此后,外汇管理部门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外商投资政策法规,改善我国投资环境,增强对外资的吸引力,保障外商投资的健康发展。

初步建立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制度。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主要采取计划和行政手段平衡外汇收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涉外经济迅速发展,用汇需求增长较快,外汇短缺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甚至个别年份外汇储备为负数。为了保证国际收支平衡、加强外汇储备管理,从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开始建立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制度。当时我国外汇储备包括国家外汇结存和中国银行外汇结存,随着中国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制,从1993年起该行的外汇结存就不再列入国家外汇储备。

市场配置外汇资源的作用愈加重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不断完善(1994~2012年)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这是新一轮改革开放的纲领性文件。它勾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明确提出要加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要求“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建立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和统一规范的外汇市场,逐步使人民币成为可兑换的货币”。这一阶段,经过持续改革发展,我国初步确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框架。

探索创新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外汇管理部门在不同阶段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实践探索。1993年,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启动,“宽进严出”的管理思路逐步转变。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适应开放的大国经济,外汇管理逐渐转向“均衡管理”,明确了国际收支平衡的管理目标。2009年,外汇管理部门进一步提出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即从重审批转变为重监测分析、从重事前监管转变为强调事后管理、从重行为管理转变为更加强调主体管理、从“有罪假设”转变为“无罪假设”、从“正面清单”转变为“负面清单”,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

改革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顺应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1994年人民币官方汇率和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实现并轨,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2005年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不再单一盯住美元。为与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相适应,1994年取消外汇留成与上缴,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并成立了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1998年取消外汇调剂业务。新世纪以来,伴随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推进,强制结售汇制度退出历史舞台。

不断提高人民币可兑换程度。1996年底,我国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宣布实现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由逐笔核销转变为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分类管理,服务贸易用汇审批进一步简化。2007年个人结售汇年度便利化额度由2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便利居民旅游、留学等用汇需求。资本项目方面,持续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和对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建立外债管理制度和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不断满足境内外投资者的投融资需求。

有效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冲击。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期间,外汇管理部门在坚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同时,加强真实性审核管理,严格资本项目管理,及时规范了外汇收支秩序,增强了市场信心。人民币不贬值的郑重承诺避免了亚洲地区出现竞争性贬值,维护了区域经济金融环境稳定,赢得国际社会一致好评。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主要发达经济体实施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对我国外汇形势产生巨大的冲击。外汇管理部门密切跟踪形势变化,强化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和真实性审核,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有效避免了外部风险传染。

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21世纪以来,我国逐渐摆脱外汇资源短缺状态,外汇储备规模自2006年以来稳居世界第一。面对国际金融市场大幅波动,我国外汇储备实行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三级授权管理制度,加强中长期战略摆布,审慎优化货币和资产结构,保障了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外汇储备积极拓展多元化运用,2003年通过中央汇金公司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改革;2011年成立委托贷款办公室,为后续设立丝路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奠定基础。

统筹平衡便利化和防风险,建立健全与更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跨境资本流动管理框架(2013年至今)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外汇管理部门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平衡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与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之间的关系,在开放的环境中适应开放,不断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积极应对外汇市场高强度冲击,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开放。按照经济发展阶段、金融市场状况、金融稳定要求,统筹交易环节和汇兑环节,有序推动不可兑换项目的开放,提高可兑换项目的便利化水平。大幅简化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加强对外直接投资分类管理,直接投资已实现基本可兑换。以金融市场开放为重点,构建跨境证券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完善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境内商品期货市场对外开放,跨境证券投资渠道不断拓展。建立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丰富了市场主体的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成本。

不断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坚持经常项目可兑换原则,依法保障真实合规的经常项目国际支付与转移。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保险机构、外币现钞、个人外汇业务等领域推出多项便利化措施,推进区块链技术在外汇管理领域应用。大力推动“放管服”改革,完善外汇局“互联网+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积极服务区域开放创新和特殊区域建设,支持在相关区域开展外汇管理改革的先行先试。支持“一带一路”沿线贸易投资活动,每年更新发布《“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概览》。

成功应对多轮外汇市场高强度冲击。2015年以来,受国内外多重因素综合作用影响,我国外汇市场出现了几轮较严重的“资本流出-外汇储备下降-人民币贬值”负向螺旋。面对复杂严峻的形势,外汇管理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及时制定和实施了包括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启动部分宏观审慎管理工具、加强市场预期引导等在内的一揽子应对措施,成功地稳定了外汇市场,有效维护了国家经济金融安全。2018年以来,在中美经贸摩擦不断升级,外部环境复杂多变的情况下,外汇管理部门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认真总结前期应对外部冲击风险的经验,主动应对,多措并举,维护了外汇市场的基本稳定。

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初步形成。为了防止大规模不稳定跨境资本流动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外汇管理部门在坚持市场化导向和经常项目可兑换原则基础上,逆周期、市场化调控外汇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建立和完善跨境资本流动监测、预警和响应机制,更好运用中间价逆周期因子、风险准备金、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等各类政策工具。出台《银行外汇业务微观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办法》,提升外汇管理政策传导效率。

外汇市场微观监管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外汇市场微观监管旨在维护可兑换政策框架的稳定性和可信度,维护外汇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外汇市场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微观主体外汇业务经营风险,并通过真实性审核、行为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三个支柱实现政策目标。根据上述政策目标,外汇管理部门坚持在保障正常贸易投资活动前提下,保持外汇市场微观监管跨周期的稳定性、一致性和可预期性,严厉打击跨境套利、地下钱庄、非法网络炒汇等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外汇市场秩序。

我国发展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外汇管理部门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真抓实干、开拓创新,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服务全面开放新格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原文刊载于《中国金融》杂志2019年第19期)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

国发〔199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动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对现行外汇管理体制必须有步骤地进行改革。

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长期目标是实现人民币可兑换,要达到这一目标,必须依据国情和国力循序渐进。现阶段先实现经常项目(主要包括贸易和非贸易项下的经营性支付)下人民币可兑换。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进一步改革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

一、现阶段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

实现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实行银行结汇和售汇制,取消外汇留成和上缴;建立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禁止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和流通;改进和完善收、付汇核销管理;实现经常项目下人民币可兑换;取消外汇收支指令性计划,国家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实现对外汇和国际收支的宏观调控。

为保证上述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应采取一些过渡性措施,先实行经常项目下人民币有条件可兑换。

二、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取消外汇分成

境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各类外汇收入必须及时调回境内。属于下列范围内的外汇收入,均须按银行挂牌汇率,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

1、出口或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取得的外汇;

2、交通运输、邮电、旅游、保险等业提供服务和政府机构往来取得的外汇;

3、按规定,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应上缴的外汇净收入,以及境外劳务承包和境外投资应调回境内的外汇利润;

4、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结售的外汇。

下列范围内的外汇收入,允许在指定银行开立现汇帐户:

1、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

2、境外借款和发行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

3、劳务承包公司境外工程合同期内调入境内的工程往来款项;

4、经批准具有特定用途的捐赠收汇;

5、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收入;

6、个人所有的外汇。

上述范围内用于支付境内费用的部分,均应向外汇指定银行兑换人民币办理支付。

取消现行的各类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对现有留成外汇额度余额和前述允许开立现汇帐户范围以外的现汇存款,按以下原则处理:

留成外汇额度余额允许按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外汇牌价继续使用。对汇率并轨前已办理结汇,尚未分配登记入帐的留成外汇额度,应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之前办完入帐,并按上述原则使用。

前述允许开立现汇帐户范围以外的现汇存款,实行结汇制后,可继续保留原有现汇帐户,但只许支用,不许存入,用完为止。帐户内余额允许用于经常项目支付、偿还外汇债务或向银行结售。

三、实行银行售汇制,实现经常项目下人民币有条件可兑换

在实行结汇制的基础上,取消经常项目正常对外支付用汇的计划审批。境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在此项下的对外支付用汇,持如下有效凭证,用人民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

1、实行配额、许可证或进口控制的货物进口,持有关部门颁发的配额、许可证或进口证明以及相应的进口合同;

2、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进口,持登记证明和相应的进口合同;

3、除上述两项以外,其他符合国家进口管理规定的货物进口,持进口合同和境外金融机构的支付通知书;

4、非贸易项下的经营性支付,持支付协议或合同和境外金融、非金融机构的支付通知书。

非经营性支付购汇或购提现钞,按财务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对向境外投资、贷款、捐赠的汇出,继续实行审批制度。

大额及特殊币种的对外支付,用汇单位应在汇出日之前向外汇指定银行申报,以便银行能按时调配所需资金。

作为一项过渡措施,改革初期对出口企业按结汇额的50%在外汇指定银行设立台帐。出口企业为扩大出口所需用汇(包括进料加工、包装物料、出口基地、索理赔、运保费、售后服务及贸易从属费等),持上述有效凭证,由银行在其台帐余额内办理兑付;超过台帐余额的部分,仍可按照国家规定的办法,持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

四、建立银行间外汇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保持合理及相对稳定的人民币汇率

实行银行结汇、售汇制后,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外汇指定银行是外汇交易市场的主体。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由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督管理,主要职能是为各外汇指定银行相互调剂余缺,提供平仓、补仓及清算服务。

并轨后的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制。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前一日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形成的价格,每日公布人民币对美元交易的中间价,并参照国际外汇市场变化,同时公布人民币对其他主要货币的汇率;各外汇指定银行以此为依据,结合供求变化,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自行挂牌,对客户买卖外汇。

五、外汇指定银行要依法经营并强化服务职能

实行新体制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所需人民币资金,原则上应由各银行用自有资金解决。新体制运转初期,对个别外汇结算业务量大而自有人民币资金有一定困难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可提供一定数额的人民币再贷款,但这些银行应逐步用自有人民币资金顶替。

国家对外汇指定银行的结算周转外汇余额实行比例幅度管理。各银行结算周转外汇的比例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其资产和外汇结算工作量核定。各银行持有的结算周转外汇超过其高限比例的部分,必须结售给其他外汇指定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持有结算周转外汇降到其低限比例以下时,应及时从其他外汇指定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购入补足。

为使有远期支付合同或偿债协议的用汇单位避免汇率风险,外汇指定银行可依据有效凭证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币的远期买卖及其他保值业务。

各外汇指定银行要保持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按规定办理结汇、售汇和开户、存贷等业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费用,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六、严格外债管理,建立偿债基金,确保国家对外信誉

对境外资金的借用和偿还,国家继续实行计划管理、金融条件审批和外债登记制度。为境外法人(含中资控股的机构和企业)借款出具担保,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办理。

为确保国家的对外信誉,必须加强外债偿还的管理,继续实行“谁借谁还”的原则。债务人应加强对借用外债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和创汇能力。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外债较多的企业按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偿债基金,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现汇帐户存储,国家批准的专项还贷出口收汇,可以直接进入该帐户。专户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本息,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支付。

债务人还本付息应从其偿债基金专户中支付;如发生困难,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可根据贷款协议,凭外债登记证和还本付息核准凭证,用人民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债务人要求在贷款协议规定到期日之前提前对外偿付的,须按规定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外债和境内机构违反规定为境外法人借债提供担保引起的支付责任,各银行不得擅自为其办理对外支付。

已发放的境内金融机构自营外汇贷款,债务人可用创汇收入直接偿还,也可按贷款协议规定,用人民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偿还。实行新体制后,境内金融机构借入境外贷款和吸收外币存款的贷放,仍采取贷外汇还外汇的方式,还款外汇按上述办法解决。

七、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体制的过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仍先维持现行办法。在国家规定允许范围内的对外支付和偿还境内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可从其现汇帐户余额中直接办理;超出现汇帐户余额的生产、经营、还本付息和红利汇出用汇,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授权部门批准的文件及合同审核批准,通知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八、取消境内外币计价结算,禁止外币在境内流通

自实行新体制之日起,取消任何形式的境内外币计价结算;禁止外币流通和指定金融机构以外的外汇买卖;停发外汇券,已发行流通的,由发行银行逐步兑回。经批准开设的境内外币商店和侨汇商店,限期转变经营,过渡办法另行拟订。

九、加强国际收支的宏观管理

国家计委负责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外汇收支和国际收支平衡情况及变化趋势的定期预测、分析,及时提出改进宏观调控的措施建议,逐步完善我国国际收支的宏观调控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建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加强对收、付汇和借还外债的核销、统计、监督和管理,堵塞漏洞,减少、杜绝外汇流失。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