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监管

两部门就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 拟建立本外币一体化的资金池政策框架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了《关于印发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知》拟将前期试点相对成熟的低版本资金池政策推广至全国,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建立本外币一体化的资金池政策框架。低版本资金池将本外币跨境资金池业务纳入统一管理,门槛设计上充分考虑与既有外汇和人民币资金池衔接,便利企业从既有资金池过渡至低版本资金池。未来各地新增资金池业务及存量外币资金池业务,均按照低版本资金池规定办理。对于存量人民币资金池业务,考虑到市场主体意愿、管理思路差异等因素,直接并入存在一定困难,支持企业自主选择,并鼓励企业过渡至低版本资金池。

二是明确相关跨境资金流动管理要求。在跨境资金流动管理上,《通知》基于资金池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分别设置外债和境外放款集中管理公式,对资金池相关跨境资金流动实行双向宏观审慎管理,必要时可通过调节有关参数实现跨境资金流动逆周期管理。

三是简化业务办理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低版本资金池由各地国家外汇管理局“一个窗口”对外,统一接受企业备案、变更申请等,当地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部门配合。简化备案流程及资金使用相关材料审核,将业务备案权限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省级分局调整至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将不涉及额度变更的部分业务下放银行办理等。同时,要求各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统计监测,强化风险评估、非现场核查与现场检查,有效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1996年1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6〕423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发展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银行间外汇市场(以下简称外汇市场)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交易市场。

任何境内金融机构之间不得在交易中心之外进行人民币与外汇之间的交易。

第三条 外汇市场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监管。

第四条 交易中心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监管下,负责外汇市场的组织和日常业务管理。

第五条 从事外汇交易,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市场组织机构的设立与监管

第六条 交易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的独立核算、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

第七条 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能是:

(一)提供并维护银行间外汇交易系统;

(二)组织外汇交易币种、品种的买卖;

(三)办理外汇交易的清算交割;

(四)提供外汇市场信息服务;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 根据业务需要,交易中心可以设立分中心,分中心的设立或撤销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第九条 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参与外汇市场的交易。

第十条 会员大会是交易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交易中心理事会负责召集。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设立理事会,为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九人,其中非会员理事人数不得少于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会员理事中中资机构会员人数不得少于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理事会每届任期二年,每位会员理事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三条 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由非会员理事担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三人,其中非会员理事长一人,会员理事长二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章 对会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境内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经交易中心理事会批准、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可成为交易中心的会员;会员申请退会的,亦须经交易中心理事会批准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会员选派的交易员必须经过交易中心培训并颁发许可证方可上岗参加交易。

第十七条 会员须按规定向交易中心缴纳席位费。

第十八条 会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法规,接受交易中心的管理。

第四章 对交易行为的监管

第十九条 会员之间的外汇交易必须通过交易中心进行,非会员的外汇交易必须通过有代理资格的会员进行。

交易中心自身不得从事外汇交易。

第二十条 会员代理非会员的外汇交易的资格应当得到交易中心的批准。

第二十一条 交易价格采用直接标价法。

第二十二条 市场交易中的下列事项,应当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一)交易方式;

(二)交易时间;

(三)交易币种及品种;

(四)清算方式;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和会员单位应当保证用于清算的外汇和人民币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割入帐。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可以向交易双方收取手续费,收取手续费的标准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和调整每日外汇市场交易价格的最大浮动幅度。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公布当日人民币市场汇率,外汇交易应当根据当日市场汇率并在规定的每日最大浮动幅度内进行。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货币政策的要求,在外汇市场内买卖外汇,调节外汇供求,平抑外汇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