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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中国外汇市场发展史

一、外汇调剂市场的萌芽与起步(1980-1985年)

1978年12月18日,作为中国经济发展重大转折点的中国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从此,推进对外开放、实行以市为取向的改革进入探索实施阶段,客观上为外汇市场的萌芽创造了条件。历史地看,外汇调剂市场的发展满足了当时改革开放起步阶段的需要,对于整个外汇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具有奠基性的意义。严格来说,外汇调剂市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外汇市场,只是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外汇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只能说是一种外汇市场的萌芽。

1985年底在深圳设立了外汇调剂中心,其后在其它经济特区也相继设立了一些。尽管我国的外汇调剂市场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外汇市场,但是,作为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统收统支外汇体制的突破并在一定程度上引入了市场机制,其开创性的意义是深远的。

后来经过改革开放的初步探索,我国经济的对外开放程度迅速扩大,但外汇供求矛盾仍很突出。同时,由于社会总需求膨胀,国内物价上涨较大,出口换汇成本增加。此时,外汇调剂市场产生阶段确立的限定价格已经不能反映实际供求。这就造成了1985年调剂市场有行无市,非法高价买卖外汇的场外交易增加。

二、外汇调剂市场框架的形成阶段(1986-1993)

1986年,我国外汇调剂市场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一时期我国外汇调剂市场的主要改革为:

(1)外汇调剂业务由中国银行移交给外汇管理局办理。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外汇调剂中心,办理本地外汇额度和现汇的调剂业务,在北京设立了全国外汇调剂中心,办理中央部门之间和各省市之间的3外汇额度和现汇调剂业务,形成了一个初步的伞形结构外汇市场。

(2)1986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调剂外汇,扩大了调剂范围,允许地方政府的留成外汇,允许国营、集体企业单位同外资企业之间进行外汇调剂,沟通了两个市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捐赠外汇进入外汇调剂市场,并从1991年12月1日起允许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以及定居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参加外汇调剂。

(3)提高了外汇调剂价格,由买卖双方自由议定,放开了外汇调剂价格,调剂价格根据外汇供求自由浮动。

(4)1992年开通了26家地方调剂中心组成的联合报价网络,建立了调剂价格及成交情况的信息网络。这是我国外汇调剂市场向规范化目标迈进的重要一步。同以前的内部调剂相比,它运用了更多的市场机制,如公开报价、竟价成交,不仅体现了公开化、市场化的原则,外汇开户网,大大提高了外汇调剂交易的透明度,同时也充分发挥了经济商的作用,完善了信息的传导机制,创造了公平、平等的竞争环境,与我国外汇调剂市场相对应的是我国外汇

调剂成交额的逐年增加,1987年全国外汇调剂成交额累计为42亿美元,1988年增加到62.6亿美元,1992年达251.05亿美元。

三、市场化、规范化的银行间外汇市场阶段(1994-2005)

94年开始实行结售汇制度、1996年底经常项目可兑换市场、远期结售汇试点中资企业保留现汇,交易规模空前发展。

1、从交易载体上,1994年4月4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式成立运行,它通过计算机网络与全国各地的分中心和调剂中心实行联网交易,外汇指定银行必须指派外汇交易中心认可的交易员进入交易中心的指定的交易场所进行外汇交易,从这个角度讲,当时我国外汇交易系统具有有形的特征,同时,由于外汇交易系统通过计算机进行交易,这一点又于国际上成熟的外汇市场相似,因此,又具有无形市场的特征。总之,我国的银行间外汇

市场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有形与无形相结合的外汇交易系统,它基本上统一了以前分割的外汇市场,使全国的外汇交易通过银行结售汇体系和代理交易全部纳入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保证了外汇资源在全国范围内根据市场信号合理流动。

2、在市场结构上。外汇市场实现了一次质的飞跃,第一次确立了银行在外汇市场上的主体地位,形成了两个层次的市场,一是客户与外汇指定银行之间的市场,二是银行间外汇市场包括外汇指定银行相互之间以及外汇指定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的外汇交易,这种市场结构已基本上与国际规范的外汇市场相一致。

3、在市场组织形式上,实行统一的外汇市场实行会员制,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外汇开户网,国家外汇管理局准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外汇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后,均可成为外汇交易中心的会员,会员分为自营会员和代理会员,自营会员可兼营代理业务,而代理会员只能从事代理业务。

4、在交易方式上,中国外汇交易系统实行分别报价、撮合成交的交易方式,交易员报价后,由计算机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外汇买入和卖出报价的顺序进行组合,然后按照最低卖出价和最高买入价的顺序撮合成交。

5、在清算方式上。中国外汇交易系统实行本外币集中清算,本币实行二级清算,(即各分中心负责当地会员之间的清算,总中心负责各分中心的差额清算,人民币资金通过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帐户办理;外汇资金实行一级清算,即总中心负责各会员之间的清算,现货黄金交易,外汇资金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境外开立的外汇帐户办理。)

这一时期的意义具体表现在:

首先,统一了人民币市场汇价,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联网运作,改变了以前各地调剂市场分割带来的人民币市场汇价不统一的局面,有利于企业的经营运作和进一步利用外资,同时也使中国在外汇管理方面更符合国际惯例,促进了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的接轨。其次,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提供了可能,中央银行与外汇指定银行之间外汇市场的建立使中央银行可以以普通会员的身份入场交易,以此调节市场供求,稳定汇率,从而在外汇领域基本形成了国家间接调控下的市场机制。第三,有效保障了银行和企业结售汇业务的正常开展和新汇制的运行。应该说,1994年的外汇体制改革是我国外汇市场发展过程中的里程碑。

四、我国外汇市场进去了向市场化、自由化方向发展的新阶段(2005年-至今)

我国外汇市场进去了向市场化、自由化方向发展的新阶段,交易工具日益丰富,功能不断完善,多种交易方式并存、分层有序的外汇市场体系正逐渐确立。

外汇体制改革以后,中国告别了计划经济色彩较浓、地区分割的外汇调剂市场,返佣网,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外汇市场。外汇市场主要包括外汇指定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结售汇市场和银行间市场,后者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负责管理的全国联网的外汇交易系统为载体,是汇率形成机制的核心。中央银行参与其间的交易,对汇率进行调控。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1996年1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6〕423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发展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银行间外汇市场(以下简称外汇市场)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交易市场。

任何境内金融机构之间不得在交易中心之外进行人民币与外汇之间的交易。

第三条 外汇市场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监管。

第四条 交易中心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监管下,负责外汇市场的组织和日常业务管理。

第五条 从事外汇交易,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市场组织机构的设立与监管

第六条 交易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的独立核算、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

第七条 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能是:

(一)提供并维护银行间外汇交易系统;

(二)组织外汇交易币种、品种的买卖;

(三)办理外汇交易的清算交割;

(四)提供外汇市场信息服务;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 根据业务需要,交易中心可以设立分中心,分中心的设立或撤销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第九条 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参与外汇市场的交易。

第十条 会员大会是交易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交易中心理事会负责召集。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设立理事会,为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九人,其中非会员理事人数不得少于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会员理事中中资机构会员人数不得少于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理事会每届任期二年,每位会员理事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三条 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由非会员理事担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三人,其中非会员理事长一人,会员理事长二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章 对会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境内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经交易中心理事会批准、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可成为交易中心的会员;会员申请退会的,亦须经交易中心理事会批准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会员选派的交易员必须经过交易中心培训并颁发许可证方可上岗参加交易。

第十七条 会员须按规定向交易中心缴纳席位费。

第十八条 会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法规,接受交易中心的管理。

第四章 对交易行为的监管

第十九条 会员之间的外汇交易必须通过交易中心进行,非会员的外汇交易必须通过有代理资格的会员进行。

交易中心自身不得从事外汇交易。

第二十条 会员代理非会员的外汇交易的资格应当得到交易中心的批准。

第二十一条 交易价格采用直接标价法。

第二十二条 市场交易中的下列事项,应当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一)交易方式;

(二)交易时间;

(三)交易币种及品种;

(四)清算方式;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和会员单位应当保证用于清算的外汇和人民币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割入帐。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可以向交易双方收取手续费,收取手续费的标准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和调整每日外汇市场交易价格的最大浮动幅度。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公布当日人民币市场汇率,外汇交易应当根据当日市场汇率并在规定的每日最大浮动幅度内进行。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货币政策的要求,在外汇市场内买卖外汇,调节外汇供求,平抑外汇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