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外汇监管

很乱!一位交易所人士眼中的币圈:杠杆高达100倍,有人投一两万赚几百万

8792910574356222976.png

他们通过USDT稳定币逃避外汇监管

NBD:你现在在哪个地方?

Cloud:我在深圳,去年过来的。

NBD:你们做交易所,比特币交易究竟是怎么操作的?

Cloud:首先,交易所分中心化交易所和去中心化交易所。像火币、币安、ok啊,都属于中心化交易所,我们交易所也一样。中心化交易所,你要买比特币,需要先注册一个账号,并且实名认证。实名之后你用法币先去买USDT。USDT,在这里,就相当于一个全球稳定币,与美元1:1对应。

NBD:也就是说,在这里,它就相当于美元的一个代表了?

Cloud:对,在币圈的一个代表,但问题是什么呢?问题是,它是一个私人机构发行的,这个机构叫泰达公司,创始人是欧美背景的,你也可以理解他们为币圈的“央行”。

他们有印钱的权利,印USDT。那你给他1000万法定货币,他给你价值1000万的USDT,然后你就把它充到你的账户。

NBD:那么,用人民币购买USDT的价格,是相当于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吗?

Cloud:不是!现在买USDT是六点五几的样子。也就是说,1USDT换的人民币还更多一点,它的需求是大于供给的。大家都是溢价买USDT,而不是折价买。整个USDT已经印了应该有个三四百亿美金了,那他还是需求大于供给的。当然,除了USDT,还有其他稳定币,比如说像Coinbase发行的USDC,还有GUSD等等,还有其他的稳定币。然后你用USDT去买什么比特币、以太坊,你买到了,可以把它提到自己的钱包。

NBD:交易所是不是仅仅一个信息对接平台?

Cloud:交易所,别人在这里来挂卖单,你在这里来挂买单,就是买单和卖单成交,他提供一个交易的场所,就跟证券交易所差不多。只是说它具有券商和证券交易所的双重属性,既可以交易,又做一些币的承销。

基本上是,“钱”也放在它那里,就是你的币嘛。有意思的是,USDT具有发行稳定币的功能,说的俗一点就是,它有印钞的功能,“凭空”印出来的USDT,就可以换成真的法币。

NBD:问题是,这些持有USDT的人都是属于资产方啊,到时候得卖掉。

Cloud:那你卖,你在交易所可以卖啊,每个交易所都可以卖,这个叫OTC交易或者是C2C交易。因为USDT在整个币圈有共识,有人愿意买。

NBD:假如我作为交易者,卖出比特币,就又成为USDT了吧?

Cloud:你把比特币换成USDT,然后把它变成法币,这就是盈利了嘛。

8792910574356222976.png

隐秘角落的C2C交易很难监管

NBD:我看不少人说是提现比较难。

Cloud:提现不难啊,没有限制,你在全球很多地方都可以变成法币。

NBD:通过USDT转换,就在于绕过外汇管制吧?

Cloud:区块链嘛,在这上面它具有全球的流通性。像我们在新加坡,也是把USDT换成新加坡币。

NBD:交易所主要就是通过手续费来赚取收入?

Cloud:是的。手续费,千二、千三。

NBD:比如说我要买比特币的话,通过常用的社交平台也可以吗?

Cloud:都可以。它是通过OTC的方式,比如说你把法币转给社交平台上的个人,这个叫OTC商家,你转给他,然后他把币转给你,是通过个人和个人之间的转账来交易,这是很难监管的。

NBD:就是说,这个资金不通过交易所的通道了,直接是自己私下里交易?

Cloud:是的。交易所提供一个信息平台,它就像有些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所承担一个中介功能,就是说确保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如果说你只有两个陌生人在那弄的话,万一不交币怎么办?

交易所在承担一个撮合的中介职能,实际上资金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这个叫OTC交易。

NBD:最近政策上要求国内银行不支持虚拟币和人民币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那是不是就不能提现了?

Cloud:个人和个人之间的交易,叫C2C交易或者OTC交易。这种很难限制。

NBD:但通过交易所的话是不是会受到限制?

Cloud:不管通不通过交易所,它都是个人和个人之间的交易啊。法币是不经过交易所的。

8792910574356222976.png

大跌原因:前期太疯狂、杠杆太高

NBD:这两天大跌,说就是因为持牌金融机构不支持虚拟币交易清算服务?

Cloud:新进入的人才会这么说,在行业里面我们叫新韭菜。真正在币圈待久了的人,根本就不会这样讲,只是说有一些新的用户他比较恐慌。

一方面,前期市场实在是太疯狂了。前段时间有一个什么狗狗币嘛,马斯克代言的,涨了几百倍,然后还有一个什么柴犬币,俗称屎币,这个也涨了几百倍,就是有的几千块钱投进去几十万出来那种,还有人投个一两万赚几百万的那种。市场疯狂炒作这些垃圾、空气币。

另一方面是杠杆太高,杠杆清算,造成了加密市场的一个大跌。

NBD:这里面的杠杆该怎么理解?

Cloud:有借钱炒币的,它里面有很多借贷,比如说抵押你的以太坊,去借USDT,然后去炒,借贷层层嵌套。也有合约,期货的这种合约。所以说杠杆太高,一旦下跌起来,就是恐慌。比如说我把你的资产给清算了,是不是就跟之前比尔·黄的CFD爆仓一样?就是说你快要爆仓了,我交易所就把你的仓位卖掉,亏本也要卖,卖掉之后就又触发了更多人的强制平仓,然后又把其他更多人的卖掉。这样循环往复的话,因为杠杆,它就会大跌。

NBD:这个杠杆,有倍数限制吗?

Cloud:杠杆是很高的,还有100倍、125倍的杠杆。

8792910574356222976.png

币圈遵从“丛林法则”

NBD:我知道你之前是做管理咨询的,进入币圈,好像有好几年了?

Cloud:一八年到现在,三年时间。

NBD:总体上觉得币圈怎么样?

Cloud:我的感受,首先就是币圈很乱,但是它也蕴藏了暴富机会。

NBD:做管理咨询行业,怎么会选择币圈呢?

Cloud:做咨询是高大上,但是不赚钱。刚才说对这个行业的感受,区块链,它确实对传统的经济体系形成了很大挑战。我举个例子,就比如说USDT,在我们币圈,它确实是货币,像我们内部,我们区块链的一些公司,相互之间做交易都用USDT。

NBD:这个行业内幕,圈外人了解太少,你还有哪些可以分享的?

Cloud:这个行业是很夸张的,我认为对传统金融的挑战非常大。通常情况下,私人没有办法开交易所吧,但是在区块链行业可以;私人没有办法印钞票吧,但是在区块链行业可以。因为它完全是一个新的体系,你可以这么理解,一个游离于传统之外的金融体系,牵涉很多技术层面的东西。

NBD:你也是90后吗?

Cloud:是的。

NBD:是怎么接触和进入币圈的呢?

Cloud:首先,我最早开始了解比特币这些东西,其实也是通过一些新闻,还有朋友介绍。2016年那会,我在北京工作,他们就有一个区块链兴趣小组,我就了解了,后来就认识一些朋友,他们都在搞这个。再后来我就和一个老板合作,然后一起来做这家交易所,就到现在。

NBD:就是说,你还是交易所创始人之一?

Cloud:是的。

NBD:最开始进入币圈,有没有一些担心或者不太踏实的感觉啊?

Cloud:当然,因为首先和传统行业完全不一样,传统行业没有那么大的差距,而且这个行业也比较浮躁,就是说缺乏监管,遵循丛林法则,弱肉强食啊!

NBD:能举一个例子吗?

Cloud:比如说你投资了一个项目,然后这个项目圈钱跑路了,你原来可以立案,在这个行业你就只有自己认了,不知道人家是谁。

NBD:也听说进入币圈有赔得挺厉害的。

Cloud:币圈贫富差距特别大,有点像一面天堂一面地狱的那种感觉,你的同龄人,有的人富得流油,你可能欠一屁股债。

NBD:欠债是怎么回事?

Cloud:有的人要借贷嘛,借钱去玩,就像借钱炒股,一样的嘛。

NBD:会不会像原油宝,不仅亏本金还倒欠一笔?

Cloud:不会,这个行业没有这种,这个行业,即便亏了也没有人来找你。因为这是互联网上,你不还,来找谁,根本找不到人。

所以,亏钱了你也没办法维权,你也不知道你的钱被谁赚走了。亏了就亏了,在这个行业就这样。就像交易所宕机,亏几百万几千万的都有。5月19日那天,亏几千万的都有。

NBD:那应该是交易所的责任?

Cloud:哎!这个行业没有什么责任不责任的,他不负责任,你也拿他没办法,是丛林法则。

这个圈子,真的是跟传统的、任何一个之前的也不一样,非常不一样。你在传统行业经历的这种人生大起大落,可能10年,在币圈,像5月19日,那一跌就是跌50%、60%,要在股市里面,像茅台跌3%,那就是大跌了。它这种波动性,是远远高于任何传统金融的。大起大落,没有涨跌停。涨可能无限往上涨,跌可能跌到0。所以说有无限可能。

你可能某一波踩错了,你就归零。就是亏钱赚钱都很快。你赚钱快,是因为别人亏钱快。5月19日那天,你知道爆仓多少?大概数十亿美金!

NBD:你自己用合约吗?

Cloud:用嘛,咋不用呢?我们也都知道合约风险高,但是你想要小资金搏大收益,你就只能用,当然你也必须要承担它的后果。

5月26日,币圈延续反弹走势。此前,加密货币整体“雪崩”,其中比特币从近6万美元高点最低跌至3.5万美元附近。

截至发稿,比特币兑美元日内涨幅5.97%,报39645美元/枚,币价一日涨超2000美元。

2388855442735596544.png

以太坊兑美元日内涨超15%,现报2818.3美元/枚。

此外,其他币种EOS(柚子币)涨超16%,DOGE(狗狗币)涨超5%,SHIT币涨超4%。

(本文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涉外经济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见附件1)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见附件2),同时废止了一系列文件(目录见附件3)。现将有关文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做好法规宣传解释工作,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各银行应做好文件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文件正式实施后的落实工作。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三、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381

特此通知。

附件:1.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2.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3.废止文件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7月18日

附件1: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第一条 为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国家对服务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按规定的条件、期限等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第三条 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以自行保留或办理结汇;服务贸易外汇支出,可以使用自有外汇支付或者以人民币购汇支付。

第四条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不得以虚构交易骗取资金收付,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外汇监管。

第五条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从事服务贸易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需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等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应先办妥有关手续。

第六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指引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有关业务操作规程,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及时报送相关外汇收支信息,报告异常、可疑线索。

第八条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按规定提交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提交的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应要求其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第九条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涉及的交易单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通行商业惯例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包含交易标的、主体等要素的合同(协议);

(二)发票(支付通知)或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

(三)其他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

第十条 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按规定期限留存审查后的交易单证备查;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应按规定期限留存相关交易单证备查。

第十一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有权对第二条至第十条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外汇局通过外汇监测系统,监测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情况,对外汇收支异常的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或检查,查实外汇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下列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外汇管理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指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一)境内个人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境内机构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

(三)金融机构自身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

(四)因资本和金融项目交易发生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

(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

第十三条 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外汇管理按照本指引执行。

第十四条 违反本指引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指引自2013 年9 月1日起施行。之前规定与本指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指引执行。

附件2: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等除货物贸易以外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以下统称服务贸易外汇收支)。

第三条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按国际收支申报的规定办理申报。

金融机构应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和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审查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填写的申报凭证,及时向外汇局报送信息。

第一章 外汇收支审查

第四条 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指引》及本细则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金融机构审查的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合理尽职。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将《指引》和本细则等相关规定落实到自身业务操作规程中,规范具体业务操作。

第六条 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按以下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

(一)国际运输项下: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或运输清单;

(二) 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合同(协议)和劳务预算表(工程预算表或工程结算单);

(三)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项下前期费用对外支付: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前期费用预算情况、使用时间、境外收款人与境内机构之间的关系等)。未使用完的外汇资金,境内机构应及时调回境内;

(四)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项下:合同(协议)和发票(支付通知);

(五)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对外支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和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境内机构可依法支付中期境外股东所得的股息、红利;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合伙人所得利润项下对外支付:外国合伙人出资确认登记证明和利润分配决议,其中,外国合伙人出资确认登记证明可由金融机构从外汇局相关系统打印;

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收汇:利润处臵决议和境外机构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

(六)代表处(办事处)办公经费项下:经费预算表;

(七)技术进出口项下:合同(协议)和发票(支付通知)。属于限制类技术进出口,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还应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八)国际赔偿款项下:原始交易合同、赔款协议(赔款条款)和整个赔偿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或者仅审核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书或有权调解机构出具的调解书等;

(九)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项下:原始交易合同、代垫或分摊合同(协议或说明)、发票(支付通知),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十)服务贸易项下退汇:按照原汇入或汇出资金交易性质规定的交易单证和整个退汇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退汇金额不得超过原汇入或汇出金额,且原路汇回;

(十一)其他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支: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或相关其它交易单证。

第七条 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金融机构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

第九条 办理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业务,由划付方金融机构按以下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

(一)境内机构向国际运输或国际运输代理企业划转运费及相关费用:发票;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总承包方向分包方划转工程款:分包合同和发票(支付通知);

对外承包工程联合体已指定涉外收付款主体的,收付款主体与联合体其它成员之间划转工程款:相关合同和发票(支付通知);

(三)服务外包项下总包方向分包方划转相关费用:分包合同和发票(支付通知);

(四)境内机构向个人归还垫付的公务出国项下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单证或者费用清单;

(五)外汇保险项下相关费用的境内外汇划转业务,按照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其他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业务,按照《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办理。

第十条 办理服务贸易外币现钞提取业务,金融机构应按以下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

(一)国际海运船长借支项下提取外币现钞:收账通知和船东付款指令;

(二)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 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提取外币现钞:合同(协议)和预算表;

(三)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境外代表处(办事处)办公经费项下提取外币现钞:预算表;

(四)境内机构公务出国项下每个团组平均每人提取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预算表;

(五)其他服务贸易外币现钞业务按照《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办理。

第十一条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应留存每笔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相关交易单证5年备查。

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将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作为业务档案留存5年备查。

第十二条 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金融机构认可的电子形式。电子形式的交易单证,金融机构审查认可后应当打印纸质文件留存,并在纸质文件上签章。

分次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每次应在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上注明金额、日期,加盖业务印章。

由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单方面出具的、通过网络下载或传真的交易单证,应当由提交人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或签字证明。

第十三条 交易单证以外国文字表述的,金融机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四条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申报凭证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汇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涉外收入申报单》和《境内收入申报单》。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申报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包括:

(一)交易单证号:在申报凭证相应栏目中填写合同号、发票号。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本身无交易单证号的,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可不填写;

(二)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和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项下前期费用:应在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代垫”、“分摊”或“前期费用”字样;

(三)服务贸易项下退汇:应在申报凭证的退款栏目中进行确认或在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退汇”字样;

(四)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信息。

对于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按照本条规定填报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金融机构应于收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完整地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向外汇局报送。

第二章 存放境外管理

第十五条 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以下简称存放境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服务贸易外汇收入且在境外有持续的支付结算需求;

(二)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三)具有完备的存放境外内部管理制度;

(四)从事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服务贸易;

(五)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其境内外汇资金应已实行集中运营管理;

(六)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境内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可指定一家境内成员企业(包括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负责对所有参与存放境外业务的境内成员企业的境外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实行集中收付。

第十六条 境内机构存放境外,应开立存放境外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外存放账户)。境内机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即境外存放账户的账户余额,不得高于其上年度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总规模的50%;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资金规模即主办企业境外存放账户的账户余额,不得高于其所有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总规模的50%。

第十七条 境外存放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服务贸易收入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包括经常项目支出、调回境内,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境内机构开立境外存放账户,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开户核准手续:

(一)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服务贸易开展情况、拟开户银行、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等);

(二)存放境外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还需提交存放境外境内成员企业名单以及境内成员企业同意集中收付的协议;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由主办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存放账户开户核准手续。境内成员企业与主办企业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存放账户开户核准手续时,应向异地境内成员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发送《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征询函》(以下简称《征询函》),异地境内成员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在收到《征询函》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第十九条 境内机构开立境外存放账户后,应在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开户银行、账号、账户币种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境外存放账户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获知相关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境内机构关闭境外存放账户的,应自关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境外开户行的销户通知书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余额调回境内。

第二十条 境外存放账户的外汇资金调回境内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境内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账户,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 境内机构变更境外存放账户的开户行、收支范围、使用期限以及需提高存放境外资金规模的,境内机构应凭申请书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变更核准,境内企业集团应由主办企业办理变更核准。

第二十二条 境外存放账户的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符合中国及开户行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规定。

境内机构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境外存放账户银行对账单,银行对账单上需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境内机构印章。

第二十三条 境内机构存放境外,应由境内机构按照国际收支申报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报送境外存放账户收支余信息。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应由主办企业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境内机构办理境外存放账户的外汇收支,应当按照《指引》及本细则的规定留存相应交易单证5年备查。

第二十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对存放境外的资格条件、期限、存放规模或调回要求等进行调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外汇局通过外汇监测系统对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监测,对外汇收支异常的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进行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或检查;对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或检查。

第二十七条 外汇局对需现场核查的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现场核查通知书》(以下简称《现场核查通知书》),并可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实施现场核查:

(一)要求被核查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交易单证及书面的解释说明材料;

(二)约见被核查境内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当面询问核实情况;

(三)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

(四)其他必要的现场核查方式。

第二十八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外汇局开展现场核查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一)外汇局要求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的,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外汇局约见被核查境内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上述人员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说明相关情况;

(三)外汇局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的相关资料,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应当按外汇局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四)外汇局采取其他现场核查方式的,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应当按外汇局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