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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推进外汇管理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现就有关促进外汇管理便利化和完善真实性审核措施通知如下:

一、扩大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上年度结售汇业务量等值2000亿美元以上的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50亿美元;等值200亿至2000亿美元之间的,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20亿美元,非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10亿美元;等值10亿美元至200亿美元之间的,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5亿美元,非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3亿美元;等值1亿美元至10亿美元之间的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2亿美元;等值1亿美元以下以及新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0.5亿美元。调整后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自动生效。

二、丰富远期结汇交割方式。银行为机构客户办理远期结汇业务,在坚持实需原则前提下,到期交割方式可以自主选择全额或差额结算。远期结汇差额结算的货币和参考价遵照执行期权业务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三、简化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管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四、统一中、外资企业外债结汇管理政策,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

五、规范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管理。银行为企业办理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时,应逐笔审核合同、发票、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类的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

六、规范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及证明本次利润情况的财务报表。每笔利润汇出后,银行应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该笔利润实际汇出金额及汇出日期。

七、规范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管理措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可对资金流与货物流严重不匹配或资金单向流动较大的企业发送风险提示函(见附件),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说明情况。企业未及时说明情况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并做出合理解释的,外汇局可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等规定,将其列为B类企业,实施严格监管。此类企业列入B类后,符合相关指标连续3个月正常等条件的,外汇局可将其恢复为A类。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20号)等以往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并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和思路是什么?

答:一直以来,外汇局紧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加快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狠抓改革攻坚,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同时,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严格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要求,保持对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维护健康外汇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通知》继续落实上述工作思路,一是有序推进重点领域改革,特别是境内外汇市场对外开放方面,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二是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资本流动管理体系,要求银行、企业遵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确保交易真实合规,在改革开放总原则下坚守风险底线,维护外汇市场秩序,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真实合规的跨境收支和汇兑不受影响。

二、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对市场有何好处?有何注意事项?

答: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将有利于解决部分中小进出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也利于实体经济发展。可结汇资金主要包括信用证及托收项下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出口保理、福费廷、订单融资、协议融资、出口海外代付、打包放款等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同时,为避免企业和银行资金货币错配,降低境内外汇贷款结汇对货币政策的冲击,对于已结汇使用的境内外汇贷款,要求境内机构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在总量上保持外汇市场供求平衡。

三、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2016年以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实施,境内中资企业可在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内借用外债。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以外债形式调回境内使用,将有利于进一步便利企业跨境投融资,充分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资源,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服务实体经济。实际操作方面,按照现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即可。同时,也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按相关规定以股权投资形式调回境内使用。

四、对支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方面,有何新进展?

答:2015年印发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允许“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额度内境内运用;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过50%的部分境内运用”。实践中各银行主要结合自身经营实际,确定境内运作的具体模式和路径。此次将50%的比例调整为100%,且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主要是为进一步发挥银行主动性,优化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功能,丰富资金运用渠道。

五、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办理结汇,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外汇局积极支持、贯彻落实。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未经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管理部批准,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为探索离岸性质账户监管经验,进一步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试验区作用,《通知》允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银行开立的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NRA账户)内外汇资金可办理结汇,结汇后汇入境内使用的,按照跨境交易相关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此外,2015年,外汇局已明确境外机构按照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业务,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也可进一步推进上述创新措施发挥效果。

六、《通知》为何再次强调“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

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十四条以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出口业务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应由代理方收付汇。同时,对于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和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企业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主体变更手续。近期外汇局在监测和核查中发现,少数企业存在出口不收汇或少收汇、进出口报关主体和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等情况,扰乱正常外汇收支秩序。为此,《通知》对上述要求进行重申,警示风险,强调外汇业务真实合规,以进一步规范外汇市场秩序,服务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七、为何要求境内机构报送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信息?

答:按照现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等规定,境内机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事前到外汇局办理境外外汇账户开户登记或核准手续,并及时报送境外外汇账户收支信息,外汇局对其实施非现场监测。监测核查中发现,个别机构因各种原因未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为全面了解和掌握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情况,对存放境外外汇收入信息进行全面采集,规范数据报送,完善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管理,《通知》要求对于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境外账户及其收支相关信息的,境内机构应在《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完整、准确的向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或通过系统补录入相关信息,以便于全面掌握相关信息。未按《通知》规定办理登记和信息报告的,外汇管理部门依据《外汇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八、《通知》对境内机构利润汇出管理进行了哪些完善?

答:直接投资利润汇出属于经常项目。我国已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境内机构真实合规的利润,只要按程序出具证明材料,可以直接在银行办理汇出手续,没有任何限制。根据《公司法》等,《通知》进一步明确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重申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利润汇出单证审核要求,对境内机构利润汇出未增加新的审核材料。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利润汇出,仍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规定,银行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银行应继续按照“展业三原则”的要求,完善对境内机构利润汇出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九、在境外直接投资管理方面,是否有政策调整?

答:外汇局一贯支持真实合理的境外直接投资。近年来,在境外直接投资政策方面不断简政放权,从较多的审批核准转向登记备案,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是一贯的、稳定的。《通知》并未改变境外直接投资的监管导向,要求境内机构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主要是完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目的是促进我国境外直接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相关真实性材料可为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财务报表(说明资金来源)等,以及资金使用计划(说明资金用途)等。

十、实施本外币全口径境外放款管理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人民币与外币跨境流动对国际收支的影响本质相同,人民银行、外汇局一贯坚持完善跨境资金本外币一体化管理。2016年4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将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进一步丰富境内市场主体融资渠道,助力降低融资成本,服务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通知》对境内企业办理境外放款业务实施本外币一体化的宏观审慎管理,是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资本流动管理体系,促进本外币跨境资金流动双向平衡,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现行其他外汇管理规定关于上述“所有者权益”的比例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圆满完成2024年全国两会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

本报讯 (记者刘琪)3月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消息,国家外汇管理局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积极支持保障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依法履职。2024年,国家外汇局共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49件、全国政协委员提案38件,建议提案总数同比增加近四成,内容主要涉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和综合试验区发展、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所有建议提案均如期完成答复。

在办理过程中,国家外汇局积极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沟通联系,直接听取代表委员意见后认真进行答复,充分协商、增进共识。除回复建议提案所涉问题外,主动宣传解读外汇管理政策取向和监管原则。对属于国家外汇局职责,且在现行法规框架下能够采纳的意见,积极予以采纳;对于暂时不具备采纳条件的建议,在日常工作及政策研究中予以充分考虑。在做好建议提案答复的同时,认真研究建议提案新观点、新思路,深入研究完善外汇管理制度,使建议提案办理成为改进外汇管理工作的原动力。如针对更好吸引外资进入资本市场的建议,国家外汇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修订《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进一步简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业务登记手续,优化账户和汇兑管理,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配置境内证券资产。对于改善科技制造业融资环境的建议,国家外汇局在前期试点基础上,于2024年10月将“科汇通”试点地区从深圳市河套地区扩大至上海市、北京市等16个地区,促进科技创新要素跨境流动。

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强化责任担当,完善办理机制,不断提升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质效,积极支持保障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职尽责、建言献策,助推经济金融高质量发展。

(编辑 张昕 上官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