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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外资稳存量扩增量

2022年的外汇市场令人难忘。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外汇市场经受住了外部国际环境的多重挑战,表现出较强韧性:国际收支基本平衡,2022年前三季度经常账户顺差规模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2.4%,继续处于合理均衡区间;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2022年前11个月,银行累计结汇1.58万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51万亿元人民币;人民币汇率表现稳健,2022年人民币汇率对美元指数波动的敏感性降低,贬值幅度低于非美发达经济体和部分新兴市场货币;外汇储备规模总体稳定,截至2022年1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175亿美元,成为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的稳定器和压舱石。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待遇_2022年外汇市场韧性与发展_人民币汇率稳健表现

资料图 新华社发(徐劲柏摄)

我国外汇市场稳健运行是坚持在党中央对金融外汇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下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的结果,体现了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成果,也与外汇政策持续发力、提质增效密切相关。2022年,我们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在全国推广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丰富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积极服务企业管理汇率风险。我们加大外汇领域改革开放力度,便利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完善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熊猫债)资金管理,深化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我们加大防范化解外部冲击风险力度,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和预期引导,保持对地下钱庄、跨境赌博等违法违规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我们加大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力度,实现外汇储备规模总体稳定。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外汇管理部门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稳中求进、守正创新,围绕稳定市场预期,着力提振市场信心,服务好国内循环和国际循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首先,积极实施有利于经济平稳运行的外汇管理政策。坚持问题导向,实施更高水平的放管服改革、贸易投资便利化用汇、外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稳预期、稳市场、稳信心,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动和潜能释放,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外资稳存量扩增量。其次,积极实施以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为重点的外汇管理政策。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积极推动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高标准经贸协议下的跨境金融合作,通过增加高质量的外汇政策供给释放外贸外资的潜在有效需求。推动《外汇管理条例》修订,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切实提升外循环的质量和水平。再次,积极实施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外汇管理政策。坚持守正创新、提质增效,深化“数字外管”和“安全外管”建设,推动外汇科技自立自强。坚持底线思维,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和响应机制,保持对地下钱庄、跨境赌博等违法违规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推进外汇储备经营管理能力建设,保障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

难忘的2022年即将过去,充满希望的2023年即将到来。我谨代表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通过《中国外汇》杂志,向关心关注外汇管理改革发展的各界人士,向全国外汇管理系统全体干部职工致以新年的祝福!2023年,让我们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勠力同心、勇毅前行,努力做好外汇管理各项工作,完成好全年工作目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作者为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国家外汇管理局圆满完成2024年全国两会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

本报讯 (记者刘琪)3月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消息,国家外汇管理局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积极支持保障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依法履职。2024年,国家外汇局共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49件、全国政协委员提案38件,建议提案总数同比增加近四成,内容主要涉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和综合试验区发展、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所有建议提案均如期完成答复。

在办理过程中,国家外汇局积极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沟通联系,直接听取代表委员意见后认真进行答复,充分协商、增进共识。除回复建议提案所涉问题外,主动宣传解读外汇管理政策取向和监管原则。对属于国家外汇局职责,且在现行法规框架下能够采纳的意见,积极予以采纳;对于暂时不具备采纳条件的建议,在日常工作及政策研究中予以充分考虑。在做好建议提案答复的同时,认真研究建议提案新观点、新思路,深入研究完善外汇管理制度,使建议提案办理成为改进外汇管理工作的原动力。如针对更好吸引外资进入资本市场的建议,国家外汇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修订《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进一步简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业务登记手续,优化账户和汇兑管理,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配置境内证券资产。对于改善科技制造业融资环境的建议,国家外汇局在前期试点基础上,于2024年10月将“科汇通”试点地区从深圳市河套地区扩大至上海市、北京市等16个地区,促进科技创新要素跨境流动。

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强化责任担当,完善办理机制,不断提升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质效,积极支持保障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职尽责、建言献策,助推经济金融高质量发展。

(编辑 张昕 上官梦露)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9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扩大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范围。支持确有实需、经营主体合规状况良好且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地区,履行相关报备手续后,按规定实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

同时,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资金结算。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其委托客户办理跨境电商收结汇,及货物出口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相关费用对外支付;也可将上述仓储、物流、税收等相关费用与出口货款进行轧差结算,同时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原文如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支持外贸稳定发展,切实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深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改革,便利市场经营主体办理跨境贸易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范围

支持确有实需、经营主体合规状况良好且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地区,履行相关报备手续后,按规定实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

二、拓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轧差结算业务种类

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以下简称审慎合规银行),可在风险可控的情形下为优质企业办理以下情形的轧差净额结算,并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有关规定进行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一)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一般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二)货款与货物贸易运输相关费用、仓储费、维修费、赔偿等经常项下费用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三)销售货款与相关销售返利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四)运费、保费、清关费等运输相关费用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五)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

审慎合规银行为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符合以下条件可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以下简称贸易便利化政策)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措施(以下简称高水平开放试点):

(一)银行经备案可开展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

(二)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均是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

(三)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已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

跨国公司办理上述业务时,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且应遵守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有关规定,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便利试点”或“高水平便利试点”。

四、便利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

允许审慎合规银行根据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提供的薪酬发放材料,为企业认定的涉外员工核定免审单金额,涉外员工个人在核定金额范围内可直接在银行办理购付汇或收结汇,免于提交单证。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应在购/结汇备注栏标注“高水平便利试点薪酬”或“贸易便利试点薪酬”。

银行应为企业配套制定专属方案,明确适用的涉外员工范围及其薪酬发放安排,做好购付汇或收结汇金额动态管理,建立相关事中事后管理机制。

五、鼓励将更多贸易新业态主体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

支持审慎合规银行,将诚实守信、合规经营情况良好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该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的且经其推荐的诚信客户,纳入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

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相关的贸易涉外收支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或“外贸综合服务”。

六、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资金结算

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其委托客户办理跨境电商收结汇,及货物出口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相关费用对外支付;也可将上述仓储、物流、税收等相关费用与出口货款进行轧差结算,同时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相关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银行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取得交易电子信息审核资质。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技术条件,能够向银行提供符合条件的交易电子信息。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向委托客户明示实际成交汇率,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规定办理自身外汇收支,或依据客户委托代理、代办收付汇业务,均适用上述规定。

七、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

银行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可直接办理以下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业务:

(一)具有贸易往来的境内外机构间代垫货物运输、仓储、维修、报关、检验、税收、保险等费用。

(二)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为客户代垫跨境电商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

上述代垫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应报备所在地外汇局。银行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

八、便利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开展承包工程项目的企业,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登记后,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用于跨国、跨地区集中管理和调配境外承包工程资金。其中,承包工程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收入范围为从境外业主或境内划入有关工程款,从境外各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入资金,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为向境内调回工程款、有关境外工程款支出,向境外各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转资金,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企业应按要求制定资金集中管理内部规范,并在每季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的主要收支信息和账户余额,以及相关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九、完善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机制

银行应建立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并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对于境内机构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银行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核原则,按照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予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内机构特殊外汇业务处置”。

银行办理本通知规定外汇业务时,应严格落实展业责任,开展交易真实性审核,通过事中事后筛查拦截异常外汇交易,并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对银行办理本通知规定的外汇业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开展监测核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本文编选自“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智通财经编辑:刘家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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