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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深一度丨跨境贸易投资开放政策再加码,给企业带来什么利好?

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期陆续发布通知,推出8项试点扩大政策、9项全国推广政策,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让“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加方便。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吸引更多外资金融机构和长期资本来华展业兴业。

“我们在对前期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部分前期已试点政策以及跨境本外币一体化管理等政策研究成果的深入评估基础上,酝酿形成了一揽子可实施、可推广的政策举措。”国家外汇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

步子大点的就试点先行——

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是国家外汇局在2022年推出的一项高水平开放政策,旨在推动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

国家外汇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试点以来成效良好,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同时,有力促进了试点区域涉外经济发展。

此次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在试点范围上,从4个区域延伸到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北京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海南省全域等地。

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特定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试点地区审慎合规银行在确保风险可控的情形下可为优质企业办理轧差净额结算;试点地区内审慎合规银行可直接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特殊退汇业务,企业无须事前在外汇局登记;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赴境外上市的,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此次扩大的试点政策措施包括经常项目政策措施5项、资本项目政策措施3项。这些政策措施有利于降低企业涉外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为企业的跨境贸易和投融资活动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

稳健成熟的就全国推广——

在全国推广的9项政策中,有些是前期政策试点的全国推广,有些是原先政策的进一步延伸。

例如此次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就是在原先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出台的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基础上,从此前试点的17个省(市)扩展至全国,还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主体范围,并将此前17个省(市)的便利化额度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其余地区的便利化额度暂定为等值500万美元。

这项政策举措对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能更好地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拓展更多的融资渠道和金融资源,也为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痛点提供了一个积极的解决方案。

在支持外商在华投资的外汇便利化举措方面,近年来,国家外汇局持续简化业务手续和流程,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项下业务。此次,为进一步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将原资产变现账户调整为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账户内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

这些资金主要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及境内再投资、境外直接投资的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股权转让对价资金,以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这将大大提升外资在华投资及再投资的便利化水平,提高外资在境内投资的资金效能,为外资继续深耕中国市场、扩大在华投资提供有效支持。

统筹好金融开放和安全。“国家外汇管理局始终坚持改革开放和风险防控一体试点、一体推进,支持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探索‘更开放更安全’的外汇管理模式。”国家外汇局上述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表示,国家外汇局下一步将继续通过扩大试点、全国推广等措施,加大外汇便利化政策供给,以支持科技创新和中小微企业为重点优化外汇服务,不断提升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业务的便利化水平,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记者 刘开雄)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管理更便利

本报北京12月19日电(记者徐佩玉)记者18日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便利跨国公司资金归集使用,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上海、北京、江苏、浙江、广东、海南、陕西、宁波、青岛和深圳等10省市优化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政策。

优化的主要内容包括4个方面:允许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间错币种借贷用于经常项目跨境支付业务;简化备案流程及涉外收付款相关材料审核;允许跨国公司根据宏观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外债和境外放款的归集比例;支持跨国公司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代境外成员企业办理其与境内成员企业或境外主体之间的集中收付等。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断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管理政策,加大对跨国公司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的支持力度,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据了解,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于2021年率先在北京、深圳开展,旨在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企业集团跨境资金统筹使用。2022年,该政策试点拓展到了上海、广东、陕西、浙江、青岛、宁波等多地,并优化了有关试点内容。

今年10月,在北京举办的2024金融街论坛年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明确表示,要迭代式、集成化升级外汇便利化政策体系,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跨国公司资金池等政策要提质增效。

国家外汇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此次试点政策再优化,将进一步降低跨国公司融资成本,提升企业跨境收支便利化水平和跨境资金运营管理效能,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月起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可开办外币银行卡 关键信息抢先了解

而关于银行外币卡展业,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此前的披露,2003年时,我国在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等原7家发卡行的基础上,新增中信实业银行(现为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等3家发卡行。

截至2003年末,这10家银行共发行约260万张外币卡,比2002年11月末增加184万张。2003年时外币卡境外提现及消费达526万笔,金额9.66亿美元,分别比2002年1-11月增长127%和47%。

2025年2月25日,贝壳财经记者拨打汇丰银行(中国)、渣打银行(中国)等客服电话,咨询其外币银行卡业务。据悉,内地用户当前亦可在这些银行在线预约开办其个人外币储蓄账户。

境内卡境外提现消费,额度上有哪些要求?

据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通知》适用的对象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商业银行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内地设立的分行。该分行比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对外国银行分行的规定。

《通知》允许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在现有客户对象范围内开办银行卡业务,具体包括:对中国境外公民开办外币和人民币银行卡业务;对中国境内公民开办外币银行卡业务;对中国境内、境外对公客户(含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开办外币和人民币银行卡业务。

关于本轮银行外币卡展业的调整,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告诉记者“并不意味着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可以直接开立境外银行卡,(此前的)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并没有变化”。

以开立外币储蓄账户为例,2025年2月25日,恒生银行、东亚银行等多家银行的客服人员也告知记者,只限于提取卡内已存金额消费使用,不能用于投资理财等情况。

此外,来自专业人士的介绍,境内开立除人民币以外的外币账户,此前已有的提现限额要求,也没有发生改变。

2017年12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汇发〔2017〕29号)对境外提现限额做出调整。记者查询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注意到,这是关于境内开立外币银行卡账户提现规定,距今最近的一次调整。

按照规定,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外币卡由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000美元调整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由发卡金融机构在自身业务系统内实现。

同时,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此外,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允许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外币银行卡业务,对金融开放影响深远

《通知》发布以后,利好的不仅有个人消费者。

业内普遍认为,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银行卡业务,将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金融对外开放带来积极影响。

例如,董希淼告诉记者,《通知》适用对象是港澳银行在内地设立的分行,目的就在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相关要求,让其没有在内地注册成立独立法人机构的分行级机构,也能方便地开办银行卡业务。

“这将进一步深化内地和港澳金融合作,支持港澳银行内地分行提升金融服务质效,更好地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扩大和深化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他点评道。

也有业内人士提出,此举或将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拐点性事件,特别是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将可向中国境外公民开办外币和人民币银行卡业务,对中国境内、境外对公客户(含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开办外币和人民币银行卡业务,这些都将为大湾区一体化赋能,同时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 黄鑫宇 编辑 陈莉 校对 赵琳